★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 (略) 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高额补充保险)经办服务项目标的额约为4000万元,实际标的金额按照20 (略) 高额补充保险实际参保人数与高额补充保险缴费标准(100元/人/年)之积计算。
★二、履约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履约地点
(略) 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
2023年8月底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20 (略) 高额补充保险预计总筹资的50%拨付资金;
2023年9月底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20 (略) 高额补充保险预计总筹资的25%拨付资金;
2023年12月底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照20 (略) 高额补充保险实际总筹资与已拨付资金之差,拨付剩余资金。
★五、保险费及高额补充保险政策
(略) 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高额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7】187号)要求,职工高额补充保险的保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高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各担5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高额保险费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2个月的职工高额补充保险的保费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当月起即可享受职工高额补充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凡是已经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10年(退养、退职人员15年)医疗保险费的,应同时一次性为退休人员(退养、退职)缴足l0年(15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承担的高额补充保险的保费。凡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破产企业职工中没有再就业的、改制企业中“买断工龄”人员中没有再就业的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高额补充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经批准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高额补充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高额补充保险费用的,其待遇停止。
参 (略)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由供应商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高额补充保险报销比例, (略) 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
支付范围等其它 (略)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略) 其它高额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六、保障范围及保险责任
适 (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高额补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供 (略) 高额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对20 (略) 符合高额补充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七、运营管理
供应商应对202 (略) 高额补充保险费的收支实行自负盈亏。因医保政策调整造成的高额补充保险费用损失,根据投标人报价由财政资金和投标人共同分担(投标人对财政资金承担部分进行报价)。0<报价≤100%,且该报价必须为固定数值(如有小数,则小数点后保留2位),不接受区间报价(如80%~90%)。
例如:报价为10%,财政资金承担的费用为损失部分的10%,投标人承担的费用为损失部分的90%。
★八、其他要求
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和健康管理水平,具有优良的信用等级、综合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配备专项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并具备医疗费用统计分析核算能力。
供应商要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服务人员,做好高额补充保险报销资格审查、费用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要派驻医保经办机构一定数量的医学专业人员,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开展高额补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高额补充保险巡查稽核、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等经办服务工作。供应商派驻本项目人数不少于10人。
供应商要对高额补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具备一定高额补充保险承办及基金管理经验,熟悉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等医保基金监管业务。
供应商要接受采购单位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可以根据理赔情况或患者投诉,调阅理赔资料并进行复审。
供应商应根据高额补充保险费用理赔情况作出年度《综合医疗分析报告》。
参 (略)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享受高额补充保险“一单式”直接结算待遇,供应商要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高额补充保险费用结算。供应商可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补充保险相关费用进行审核。除“一单式”直接结算外的手工结算案卷,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到账。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时,自动解除本合同,但供应商应对不可抗力出现之前应承担的理赔服务予以负责。
投标人高额补充保险信息系统应具备信息采集与变更、支付结算、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并实现与财务系统数据的自动流转,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投标人应规范做好高额补充保险理赔档案管理,可采用电子档案方式将招投标文件、项目协议及合同、承保及理赔纸质材料等文字资料扫描入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一)须为中华人民共和 (略) ,投标人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 (略) 分公司, (略) 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略)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