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 (略) 理决定书
依 (略) 〔2024〕16号
投诉人: (略) (略) 汰浩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哈尔 (略) 红旗大街175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0号2层
被投诉人2:依安县 (略)
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民生街13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2024年玉米、大豆、水稻“一喷多促”飞机航化服务(含肥药)(项目编号:[#]LJXM[CS]#)(项目含包1、包2、包3),(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5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8月26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8月26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包1:中标单位提供的承建(承接)企业为黑龙江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先关材料不符,黑龙江 (略) 属于无效投标。
(二)包2:黑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物名称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填写。
(三)包3:绥棱县隆嘉旺 (略) 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绥棱县隆嘉旺 (略) 不应通过资格审查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经查证,本项目为飞机航化服务类采购,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资格性审查表“特定资质要求:具有《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投诉人( (略) (略) 汰浩商贸行(个体工商户))在包1包2包3中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相关材料;且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诉人( (略) (略) 汰浩商贸行(个体工商户))响应文件包1、2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填写承接企业,填写的承接企业非投标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规定,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属于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不符合依法质疑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予以驳回。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 (略)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