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略) 阳江YJ-003号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 (略) 阳江镇江南村委会外冬村民小组等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 (略) 阳江镇江南村委会外冬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0800公顷(16.20亩)。其中,农用地1.0800公顷(16.20亩),不含耕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 (略) 阳江YJ-003号地块。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阳江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海府办〔2024〕28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规定〉的通知》(海府〔2015〕91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印发20 (略) 房屋参考基价的通知》(海住建函〔2023〕49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批复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准。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4〕103号)的规定执行。
3.留用地安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4〕5号)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安置留用地条件的,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留用地进行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2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相关属地镇政府(联系电话:阳江镇人民政府089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2月12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至相关属地镇政府(联系电话:阳江镇人民政府0898-#,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