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桐 (略) 节能环保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1号
桐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桐 (略) 节能环保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 (略) 节能环保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朱庄镇围山村破山组。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立方米混凝土。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骨料上料、输送粉尘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骨料仓上面设置半封闭集气罩,在计量仓与输送皮带连接处进行封闭,并设置集气管道,将上料、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后引至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制定了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B级绩效要求。
搅拌楼粉尘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将搅拌楼全封闭,计量仓、搅拌机进行二次封闭,并设置集气管道,进料、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收集后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B级绩效要求。
水泥仓、粉煤灰仓粉尘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将2座水泥仓、2座粉煤灰仓顶部各设置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粉尘废气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DA003)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B级绩效要求。
(2)无组织废气
原料装卸车废气:项目砂石等骨料送至厂后入库储存,水泥和粉煤灰等粉料进厂后入罐储存,原料车间采取密闭,并设置喷干雾抑尘等措施;未有效收集粉尘:经喷干雾抑尘装置阻隔;车辆运输产生的扬尘:通过采取厂区道路的硬化、地面洒水、及时清扫以及大门口安装洗车设施,限制运输车辆车速等措施。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限值要求。
2、废水
实验室产生的废水、搅拌机及罐车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暂存于1个150m3储罐内回用于生产工序;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1座50m3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现有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搅拌机、皮带输送机、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车间隔声等措施后,经预测,项目四周厂界噪声预测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泥沙以及砂石分离机分离产生的泥沙,以上固废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实验室产生的废混凝土送至建筑固体废物加工企业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危废类别为HW08,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在搅拌楼南侧设置1座危废储存间(5m2)用于危废暂存。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并设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并与一般固废分开存放。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