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略) (略) 218号)
联系电话: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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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本 (略) 低碳烃产业链精细化延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项目位于东营河口化工产 (略) 9号,山东本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本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厂区空地新建5000Nm3/h*醇制氢装置、*吨/年碳四加氢装置和4.*吨/年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新建3#常压罐区(10个2000m3内浮顶储罐);新建一套900m3/h油气回收设施;新建3200×104kcal/h导热油系统和300×104kcal/h导热油系统各一套;新建灌装站一座;新建危废贮存间和一般固废贮存间各一座;装卸车区新增2个装车鹤位;扩建供风供氮系统和火炬系统,公用工程与全厂其他项目共用。项目以*醇、高烯烃碳四、异*烯碳四等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氢、加氢、二聚等工序,年产二聚异*烯(简称:DIB)*吨、三聚异*烯(简称:TIB)0.*吨、异辛烷1.*吨、异十二烷0.*吨、叔*醇1.*吨、重组分0.*吨、轻组分0.*吨、加氢碳四*吨和低醚前碳四1.*吨,其中加氢碳四和低醚前碳四作为中间产品不外售,作为*吨/年*醇制*烯装置优化改造项目的原料。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9-*-07-02-*)。 | (一)废气污染防治。拟建项目供热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东营 (略) 及拟建项目导热油炉和加热炉。*醇制氢装置新建燃气导热油炉使用脱硫干气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烟气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供热系统新建燃气导热油炉使用脱硫干气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烟气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按照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保 (略) 。 项目*醇制氢装置解吸废气收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醇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灌装站灌装废气经“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3#常压罐区重组分、轻组分、异十二烷、DIB、TIB和异辛烷储罐呼吸废气收集后经“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后,与3#常压罐区叔*醇储罐呼吸废气经“水洗”处理后,一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2024修改单表4中去除效率标准要求。 项目危废贮存间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依托的*醇储罐呼吸废气经“水洗”预处理后,与装卸废气一并经现有油气回收装置“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醇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2024修改单表4中去除效率标准要求。 依托的污水处理站采用密闭、微负压措施,废气收集后经“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苯系物、臭气浓度、VOCs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醇、*腈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2024修改单表4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选用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密闭泵、阀门和计量设备;装置区安装密闭采样器;定期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装置区不凝气进 (略) 后进入燃料气缓冲罐供项目2台燃气导热油炉使用;*醇储罐、重组分储罐、轻组分储罐、异十二烷储罐、DIB储罐、TIB储罐、异辛烷储罐等采用内浮顶罐;依托扩建后地面火炬系统处理紧急泄压、紧急排放、超温等事故状态下的放空气体。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修改单要求。厂界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 (略) 。拟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暂存后和*醇制氢装置缓冲罐废水、碳四加氢装置原料水洗塔水洗废水、碳四加氢装置原料水洗塔缓冲罐废水、碳四加氢装置聚结器脱出废水、碳四加氢装置产品水洗塔水洗废水、碳四加氢装置产品水洗塔回流罐废水、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脱碳四塔回流罐废水、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抑制剂萃取塔B废水、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抑制剂萃取塔B回流罐废水、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抑制剂回收塔废水、生活污水、地面(设备)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机泵冷却排污水、化验室废水、除臭塔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水洗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经“调节+隔油+气浮+A/O+沉淀”处理后,出水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以及东营河口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协议标准后送东营河口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再处理。严格落实“一企一管”管理要求。 (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项目投产一年内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土壤隐患排查,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规范布设、建设土壤监测点位和地下水监测井,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四)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拟建项目*醇制氢装置废制氢催化剂、*醇制氢装置废惰性瓷球、*醇制氢装置废提氢吸附剂、碳四加氢装置废加氢催化剂、碳四加氢装置废惰性瓷球、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废二聚催化剂、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废惰性瓷球、异*烯二聚及加氢装置废加氢催化剂、燃气导热油炉废导热油、污水处理站污油、废活性炭、实验室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油漆桶、废变压器油、工艺生产中废手套及劳保用品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遗撒。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调试期间,你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程序和鉴别方法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性质鉴定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应按照项目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及工艺性质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物质等重点储罐全部采用自动化控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对项目有毒有害气体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列入园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项目生产装置区及液体物料储存区须配有围堰和导流系统,依托现有的*m3事故水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确保实现自流。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企业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主动报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建成后,该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37吨/年、0.27吨/年以内,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NOx、VOCs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13吨/年、2.06吨/年、24.90吨/年、17.12吨/年以内,替代方案已经确认。根据《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细则(试行)》(东环发〔2022〕9号),该公司污染物替代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确保完成污染物排污权证的申领后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八)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建设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其它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 (略) 、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开停工、环保设施故障、设备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的环保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改进污染防治措施,今后如有更严格的环保要求、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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