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优质企业在明山区投资兴业,结合明山区经济发展实际,现将我区制定的《明山区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来信、来电,发表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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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发展
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改革开放,鼓励和吸引优质企业在明山区投资兴业,加快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明山区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明山区境内注册投资、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同区政府或太子河经济开发区在本政策正式发布后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包括工业项目、服务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风、光、水、电、核等能源项目)、文旅大健康项目以及总部经济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应纳入本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书面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否则返还已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 各类项目准入条件。
1.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2. 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3. 文旅大健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
4. 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
5. 总部经济类项目。是指在明山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注册地( (略) )以外,注册资本金(实缴)3000万元以上,对地区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并且基本不占用土地资源的总部经济企业(项目),以及国内外大中型企业设立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
6. 外资项目。对新设立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即投资总额)按当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享受同等政策。
第四条 设立明山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本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考虑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租赁厂房费用、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程度、外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增资额等方面,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不同等次的项目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技改扩能等。
第五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房地产部分),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文旅大健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
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据企业申请(申请时限在项目落地开始3年内),3个月内以第三方评估认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按不同比例一次性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2. 厂房租赁扶持。对新引进的租赁国有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对厂房租金进行扶持。厂房租金扶持年限为5年,企业年形成区级经济贡献率10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100%扶持,第2年至第5年按50%扶持。
3. 新增地方经济贡献扶持。对于新建项目、外联重组企业、外地企业整体迁入企业,对地区一年内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且达到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服务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文旅大健康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适当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地区经济贡献的50%,扶持期限最高3年)。
4. 总部经济项目扶持。经“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年内形成区级经济贡献率200万元以上,可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提交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奖励兑现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最高扶持5年,按照以下额度予以资金扶持:区级经济贡献率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区级经济贡献率40%额度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区级经济贡献率50%额度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区级经济贡献率60%额度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区级经济贡献率70%额度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区级经济贡献率80%额度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略) 扶持。以区内企业(公司)为主体, (略) 的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扶持金额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略) 后给予扶持。
第七条 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对符合《中国智能制造2025》的科技创新企业予以扶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略) 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并应用以及在开展科技创新型企业评选中获奖的企业,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给予适当扶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在10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和康养项目;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年新增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等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点项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需经第三方评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给予扶持。
第九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资金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落户太子河经济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域的项目,区政府按照太子河经济开发区规划,负责用地红线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及主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创造一流的软环境建设,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引进部门及服务部门一律执行“一条龙”“保姆式”服务,所有项目开工前的手续均采取代办或领办的服务模式,直至项目开工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结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政府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上限标准和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明山区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本明委办字〔2023〕9号)同时废除。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