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碧清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广西梧州碧清 (略) 碧清源纳米陶瓷膜产业化基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碧清源纳米陶瓷膜产业化基地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2-#))位于粤桂合作特 (略) (梧州) (略) (略) 1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22分16.492秒,北纬23度27分34.311秒。本项目总投资为#元,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7.5%。本项目在原有厂房内增加设备,不新增用地,不新增厂房。项目技改后生产规模不变,仍为年产纳米陶瓷膜成品#平方米和系列装备800套,改为分期建设。
本项目技改内容:(1)在现有纳米陶瓷膜生产车间新增24m3梭式窑1套、全自动切板机1套、新立磨机1套、平板陶瓷膜粘接设备1套、高压真空练泥机1台、真空上料机1台、石材切割机1台等设备。(2)改变物料输送工艺,把包装袋拆开,通过真空上料机把氧化铝粉、氧化锆粉输送到料仓,再按比例输送到混料室,并在混料机中加入一定量水,然后将原料搅拌均匀。粉料吸送室、称量室和混料室均为全密闭状态。送料、配料、搅拌无粉尘排放。(2)涂漆通过采用环保水性漆,采用辊涂工艺减少水性漆用量,减少有机废气产生,取消原环评计划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涂漆无组织排放。(3)陶瓷膜覆膜产线上的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 (略) 理,经现有DA002排气筒排放。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70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其他”。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三级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梧州塘 (略) (略) 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新增的一套24m3梭式窑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产生的烧成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封装产生的废气经车间通风排出,确保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陶瓷膜覆膜产线上的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 (略) 理,经现有DA002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的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噪较高设备采取安装减震垫、隔声门窗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 (略) 置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陶瓷膜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给砖厂制砖或砂场制砂。危险废物:项目产生废机油用油桶暂存于危险废 (略) ,全部回用于机械设备润滑, (略) 置。生活垃圾: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 (略) (梧州)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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