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规范 (略) 供销社农资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 (略) 供销社惠农服务水平,更好地实施淡储旺供,保障春耕秋种用肥用药供应和应急救灾需要,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略) (略) 起草了《 (略) 供销社农资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本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2-#,传真:075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供销社农资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供销合作联社
2019年7月26日
(略) 供销社农资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粤发〔2015〕12号和《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农资储备工作,同时规范 (略) 供销社农资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 (略) 供销社惠农服务水平,更好地实施淡储旺供,保障春耕秋种用肥用药供应和应急救灾需要,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略) 供销社农资储备 (略) 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条 惠 (略) ,做好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物资储备和供应工作,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本办 (略) 供销系统参与农资储备的农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略) 供销社农资储备补贴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农资储备遵循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六条 市 (略) 政 (略) 级农资储备管理工作,拟订储备计划,委托所属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第七条 除市政府另有要求, (略) 供销社监督管理的化肥农药农资储备数量年度总量不超过1.#吨,具体数量每年根据农业生产实际进行确定。农资储备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八条 农资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可根据当地化肥、农药实际需求配置储备农资的品种,保证产品质量,但在储备期内累计购进数量不得低于承担的储备任务数。
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化肥、农药期间所发生的仓储费、运杂费和利息等相关费用,实行财政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按每承储一吨化肥农药补贴200元的标准在储备期结束后一次性核定发放。
第十条 建立农资储备报告制度,并实行台账管理。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需每月按要求上报储备情况。储备期满后,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作总结报告并填制《 (略) 供销农资储备补贴申请表》,连同有关 (略) 供销社审核合格后,由市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将储备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给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农资储备任务情况的检查。综合业务科负责编制化肥农药储备年度计划和统计工作;财审科负责对承储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和化肥农药储备任务审计及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农资监管科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化肥、农药的质量检查。县(区)供销社对其下属农资经营单位承担的储备任务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完成淡储任务,如没有完成任务或被查出弄虚作假的,将视情 (略) 理,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和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在储备期间,如遇到重大灾情或化肥农药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需要动用储备化肥农药的, (略) 供销社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略) 供销社、 (略) 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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