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家家具(肇庆)有限公司年产15000套大理石餐桌家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10月24日 |
项目名称 | 理家家具(肇庆)有限公司年产*套大理石餐桌家具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理家家具(肇庆)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回龙镇澄湖村 (略) 东北侧200米(邓彩芬厂房之三)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广东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占地面积4300m2,建筑面积4300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拟设1条大理石餐桌家具生产线,主要从事大理石餐桌家具生产及销售,通过开料、切边、粘合拼装、贴纸喷漆、涂布树脂、打磨、包装等一系列工序完成全过程生产,建成后年产*套大理石餐桌家具。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开料、切割、打磨冲洗废水和水帘柜废水统一收集后,经“三级平流式污水沉淀池”处理后,上层清液循环使用不外排,损耗部分定期补充新鲜水;喷淋塔和喷涂水帘柜废水,经混 (略) 理定期清捞沉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消耗部分定期补充,更换部分交由有资质危 (略) 理;水性喷枪清洗废水,集中收集至封闭的塑料桶暂存,定期 (略) (略) 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排入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进 (略) 理。 二、废气:木材开料废气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小部分粉尘通过无组织排放;石材开料、切边、打磨废气各经一套“湿式加工伴水作业+水帘柜”处理后,小部分粉尘通过无组织排放;粘合拼装、贴纸喷漆、喷枪清洗、涂布树脂废气采取车间整体负压抽风收集后,分别经配套“水帘柜”预处理后,一并进入“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1)。 三、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设一般固体废物储存间临时存放,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一 (略) 理能 (略) 理;危险废物:设危废暂存间,做好基础防渗层、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危废资 (略) 理。 四、噪音:选用设备固定底座,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厂房隔声,安装减振隔声垫等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 (略) 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 (略) (略) 进入排入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 (略) 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木材开料、石材开料、切边、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粘合拼装、贴纸喷漆、喷枪清洗、涂布树脂产生的总VOCs、二*苯、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厂界VOCs、二*苯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以及表2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