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土石料出让合同
项目编号:HBCQ-2024-014
出让人: 淮北 (略) (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张皓宇
单位地址: (略) 烈山区烈山镇石榴小镇双创基地2号楼108室
受 让 人:淮北 (略) (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况夫军
单位地址: (略) 相山区海宫北村2栋5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方于2024年4月1 (略) (略) (略) 烈山区泉山(大山头)废弃土石料以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方成为受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标的物
标的 | 标的名称 | 数量(吨) | 竞拍保证金(万元) | 清运保证金(万元) | 环保保证金(万元) | 起拍价(万元) | 成交价(万元) |
1 | 烈山区泉山(大山头)南区土石料 | 约*.411 | 50 | 30 | 10 | 401.* | 625.* |
说明:1、竞拍前意向竞买人应现场查看,竞拍后,委托方和拍卖方不对废弃土石料质量负责。2、最终结算以实际过磅为准,根据买受人缴纳的价款进行多退少补。 |
第三条 *方同意以:(总价)人民币625.*万元(大写:*佰***万零*佰零*元*角*分)、(单价)人民币*/吨的竞买报 (略) 烈山区泉山(大山头)废弃土石料拍卖项目的标的1(烈山区泉山(大山头)南区土石料),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施工协议手续,*方向*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下的清运时限为40日,自交付之日起算。
第四条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缴清全部价款。全部价款 (略) (略) (账户名称: (略) (略) 账号:*6498 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
2、拍卖成交后,*方须在公示期结束后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方要求,缴纳清运保证金及环保保证金(账户:淮北 (略) 开户行:徽商银行烈山支行 账号:*002)。清运完毕并经*方验收合格后,如无需罚款,10日内由*方将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无息退回。
第五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自进场开始清运起40日内将场地内废弃土石料清运完毕(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风险均由*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除外,否则,每延迟一天,罚款*元。如延期至10日未完成清运,*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方所缴纳的成交款、清运保证金、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标的物清运过程中的装车费、运输费、装卸费、大石块解小费、便道施工费、 (略) 使用费等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出现安全事故、 (略) (略) 损坏一切责任由*方承担)。*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因为土石料大小不利于装车而拒绝清运,如拒不清运,*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物。*方在接到*方通知后3日内进场将现场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石料进行清运,如拒不清运,由*方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从清运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方作业过程中自行负责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及地方关系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方有权要求*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有权检查、督促*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九条 *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 (略) (略) 容要求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
第十条 *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方审查同意的清运方案进行清运。
1.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略) 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2.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方自行负责,给*方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方承担。属于*方提供的工具、设备,*方要在交接使用前认真检查确认,一次性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方在装车或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备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所需的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略) 进行硬化,彻底解决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污染问题。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因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方应承担相关部门处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后并且清运保证金、环保保证金退还后本协议终止。*方需严格按照*方要求和约定施工协议内容施工,严禁拉运标的物以外的土石料,否则已交的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或一方 (略) 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四份、监管方执两份。
*方:(章)淮北 (略) *方:(章)淮北 (略)
法定代表人:张皓宇 法定代表人:况夫军
2024年4月25日 2024年4月25日
0天0小时6分0秒
0天0小时15分0秒
- 项目负责人提交淮北 (略)提交2024-04-25 16:350天0小时6分0秒
- 中心发布通过2024-04-25 16:500天0小时15分0秒
信息来源:http://**-1d4b-46c9-ab4a-cdfc4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