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略) 医疗保障局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2〕2号)、《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务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文件要求, (略) 2023年第二期集中受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7日
二、受理范围
温州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机构定点申请进行受理,各申报机构可根据相关证照发放地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略)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 ||
医保辖区 | 地 址 | 咨询电话 |
市本级 | (略) (略) 中路303号2号楼12楼1209室 | * |
鹿城区 | (略) 鹿城区瓯南路广润嘉苑一楼医保中心B09号窗口 | * |
龙湾区 | (略) 龙湾区科技创新大楼603室 | * |
瓯海区 | (略) 瓯海区云飞路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5号楼331室 | * |
洞头区 | (略) 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346室 | * |
(略) | (略) 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 * |
(略) | (略) 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313办公室 | * |
永嘉县 | 永嘉县公共文化中心305办公室 | * |
文成县 | 文成县大峃镇城南宏强大楼二楼205室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 * |
平阳县 | 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平阳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 * |
泰顺县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审批中心4楼医保窗口 | * |
苍南县 | 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惠达路交叉路口疾控中心三楼医保局325办公室 | * |
(略) | (略) 世纪大道4518行政副中心2号楼社会事业局409办公室 | * |
(略) 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 ||
医保辖区 | 地 址 | 咨询电话 |
市本级 | (略) (略) 中路303号2号楼12楼1209室 | * |
鹿城区 | (略) 鹿城区瓯南路广润嘉苑一楼医保中心B08号窗口 | * |
龙湾区 | (略) 龙湾区科技创新大楼603室,龙湾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 | * |
瓯海区 | 瓯海区政府行政管理中心5号楼331室,瓯海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 | * |
洞头区 | (略) 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346室,洞头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 | * |
(略) | (略) 乐怡路110号301室,乐清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 * |
(略) | (略) 安阳大厦13楼医疗保障局1312室 | * |
永嘉县 | 永嘉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5楼永嘉县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 | * |
文成县 | 文成县大峃镇建新南路1号,文成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 | * |
平阳县 | 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112号人才大楼三楼平阳县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 | * |
泰顺县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11楼1111室泰顺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 * |
苍南县 | 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惠达路交叉路口疾控中心三楼医保局325办公室 | * |
(略) | (略) 世纪大道4518行政副中心2号楼社会事业局409办公室 | * |
三、受理条件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需符合《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第五条、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药店,可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如有调整,按最新执行。
申请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需符合《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务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中附件2《 (略)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四条的申请条件,且不存在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护理服务机构,可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
四、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3);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
5. 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6.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7.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 审计报告等评估佐证材料。
(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4);
2.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3.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 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5. 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7.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 审计报告、平面布局图等评估佐证材料。
(三) 护理机构申请材料
1. 《 (略)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协议管理申请表》及《评估表》;
2.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与医 (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或诊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工作人员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健康证及在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及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返聘人员合同;
4. 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 服务机构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低于3年)、营业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全日入住类还需提供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注明面积、床位张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 全日入住类护理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养老病区、护理病区或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的相关文件;
7. 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对应的财务管理、内部人员管理、照护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名制管理、政策宣传与培训、应急、档案管理、护理服务管理等多项制度纸质文件;
8. 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9. 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消毒供应中心、信息系统开发商等);
10. 提供《承诺书》、《设备清单》、长期护理服务结算流程、《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等评估佐证材料。
附件1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22〕2号).pdf.pdf
附件2 温医保联发〔2023〕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政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