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喜头镇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占地面积1486.5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05m2,建筑面积约为720m2,项目设置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功能性用房。
目标地块历史上一直作为耕地、林地使用,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可知:目标地块属于01耕地(0103旱地)、03林地(0303灌木林地)、同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目标地块属于01耕地(0103旱地)、03林地(0305灌木林地)。
目标地块于2022年5月6日 (略) 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为地字(2023)034号,该文件中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由此确定目标地块规划用途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规定的行政办公用地(A1),同时目标地块用地类型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0801)”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0801)”,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开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委托,贵州景 (略)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 (略) (略) 喜头镇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人员访谈及地块历史影像,再 (略) (略) 喜头镇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及勘界红线外约1km范围内现场踏勘,最终得出目标地块使用历史为耕地、林地。目标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的人为活动发生。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也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调查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放得污染物对本地块影响较小,该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查处记录;由此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外污染物迁移的影响可能性较小,地块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按照行政办公用地(A1)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