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略) 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主要以农户家庭为 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 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 入来源,并经县(区) (略) 门认定或市 (略) 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大中专学生、科技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类型包含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以及三产融合型等。
第二条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监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择优认定的办法。
第三条认定标准
申报市级示范认定的家庭农场,原则上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在县(区) (略) 门认定备案或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有稳定的 (略) ,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并稳定开展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二)有技能。家庭农场主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农业相关教育或技能培训,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三)有效益。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到家庭收入比例80%以上。
(四)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农产品生产规模达到当地县 (略) 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五)有设施。有配套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 (略) 会化服务。
(六)有带动。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强,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略) 会化服务程度高, (略) 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开展产业化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以成熟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
(七)有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较齐全,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具备优先评定家庭农场的条件:
1.联农带农或带贫益贫成效突出;
2.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
3.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省级或国家追溯系统管理;
4.拥有注册(或拥有他人授权使用的)商标,或取得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授权;
5.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鼓励支持的。
第四条认定程序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不受名额限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家庭 (略) 在地的县(区) (略) 门提出申请。县(区) (略) 门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同时 (略) 门)。申报主体要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各县(区) (略) 门会同乡镇(街道) (略) 门对申报 (略) 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后,县(区) (略) 正式行文报 (略) ,并附申报材料。
(三)评审。由 (略) 按照认定标准,组织相关专业方向的数名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公示。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 (略) (略)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 (略) 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本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包括规模生产经营、经营收入、劳动力雇工、土地流转和示范带动等情况)。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审批表。
3.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5.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6.农场相关制度、生产经营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材料;
7.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监测管理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如下: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监测年份向县(区) (略) 门递交监测材料(同时 (略) 门)。
(二)县(区) (略) 门负责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监测意见报至 (略) 。
(三) (略) 复核后,将监 (略) 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行文公布。
第七条凡在申报评定和监测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八条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因故变更农场名称、经营范围、转业、迁移或歇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县(区) (略) 汇报,并出具相关变更材料,县(区) (略) 及时把变更情况上报 (略) , (略) 审核确认,重新认定其市级示范 (略) 。
第九条 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