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设计施工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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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 (设计施工总承包) |
GF-2020-0216 合同编号:LDJH*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略)
承包人(施工方全称):中国建 (略) 、广东 (略)
承包人(设计方全称):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
2. 工程地点: (略) 罗城街道、素龙街道、附城街道、双东街道。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略) 发展和改革局以罗发改投审[2022]331号文(项目代码:2208-*-04-05-*)批准建设,以罗发改投审[2022]364号文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4.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争取 (略) 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管网工程,新建加压泵站,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
6. 工程承包范围: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配合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资料编制归档、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编制、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根据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包相关配合服务。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书、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
7.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部分
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根据业主提供的前期设计内容及概算批复,配合完成完善前期阶段设计相关工作、规划报批、方案设计、效果图、施工图设计、现场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与监督。本工程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配备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并保证现场设计变更及因超概算引起的设计修改满足施工进度要求,设计变更、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备注: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须按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不增加设计费。若设计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重大变更的,需由设计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本项目所有专业工程的设计;2.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包括容积率增加),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则审查、单体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3.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大门及门岗、临时建筑、临时道路、临时用水用电、临时通迅、临时网络、临时排水工程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4.设计单位除应按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最终以签订设计合同内容为准)。5.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须按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不增加设计费。若设计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重大变更的,需由设计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
(2)施工部分
施工内容包括: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实施建设阶段的设备设施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资料编制归档、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编制、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施工。根据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包相关配合服务。(备注:如施工工期内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时,施工工期应相应延期)。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作;2.负责竣工图、结算的编制工作;3.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总承包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4.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节能备案等工作。5.负责红线内场附着物清理和绿化树木迁移等;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6.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水平提升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负责本工程项目给排水、电、道路及出入口开设、燃气、通讯、网 (略) 政基础设施的接驳;7.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公园管理等。8.配合发包人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负责整体工程施工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绘制),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不能正常移交除外) 。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设计、施工限额和标准
1、承包方式: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规划设计等)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包设计,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包工程保险、包检验监测、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包相关配合服务)。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
2、本项目工程费参照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相应费用设定作为投资限额,其余具体投资限额以*方另行发出的文件为准。应按照*方的要求,并结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按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细化落实。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工程费投资限额,施工结算原则上不得超施工图预算,项目决算总投资不得超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
3、*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减小实施范围、减少实施内容的,*方不补偿*方任何费用,*方无异议。*方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如施工工期内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时,施工工期应相应延期。
4、投资目标:合理分解限额设计指标,确保投资目标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金额。
限额设计指标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在不超过可研批复金额的前提下,如承包人需调整各级限额设计指标,需书面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调整限额设计指标。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70 天,其中设计工期 50 天,施工工期 720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1、设计工期:承包人确保在签订设计合同之日起50个日历天内完成完善前阶段设计相关工作、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0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
2、施工工期: 720 个日历天。暂定由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具体以发包人批准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
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等要求;施工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相关规定,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安全文明目标:一般事故率为零,死亡事故为零,在施工期间杜绝一切重大安全事故。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总价(设计费和工程费之和)(含税)为: *.00 元(大写: *亿*仟*佰***万元零角零分 ),其中:
(1)工程费合同价(以下简称“工程费”)为 *.00 元,工程费中标下浮率为 0.12 %;[工程费合同价=招标控制价: *.00 元×(1-工程费中标下浮率)]。
工程费招标控制价为暂定价,本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按工程所在地最新季度信息公布价,由发包人委托有造价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确定了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后,按:最终工程费结算价=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费结算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得出最终工程费结算价(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已经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则最终工程费结算价不须再下浮。)以上相关内容详细约定见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2)设计费合同价为 *.00 元,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 2.00 %。[设计费合同价=招标控制价: *.00 元×(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
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结算时,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费结算价为基础,按国家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设计费,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即以(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计价系数结算;即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注:本设计的专业调整系数按1.0计算、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计算,附加调整系数按1.0计算。设计费结算时如计算出的设计费超出中标总价时,则按中标总价结算;结算总价不超出中标总价时,即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基价×(1-中标下浮率)×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60%。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须由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设计单位须积极配合,直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综合单价合同 。
3. 补充事项
(1)项目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延长,不因工期影响而增加相关酬金、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2)项目若发包人因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终止,双方协商应无偿终止并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后,工程建设按施工实际进行验收、结算,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钟兴朝 ,注册证号: 沪 *4 ,身份证号码: *237 。
设计项目负责人: 李明喜 ,注册证号:CS*,身份证号码:*513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九、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十、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略) 订立。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略) (略) (公章) | 承包人(联合体施工方):中国建 (略)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0 地址: (略) 罗城街道龙华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邮政编码:* 电话:0766-* 传真: / 电子信箱:*@*26.com 开户银行:中国 (略) 罗定支行 账号:*64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X1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邮政编码: * 电话: 021-* 传真: / 电子信箱: *@*q.com 开户银行: 中国 (略) 上海六里支行 账号: 3100 1522 9170 5543 5820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广东 (略)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GTF990U 地址: (略) 罗城街道龙园路133号后栋一楼103室 邮政编码:* 电话:0766-* 传真: / 电子信箱:*@*63.com 开户银行:中国 (略) 罗定支行 账号:*01194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略)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A 地址: (略) 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18号1栋31层3106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028-* 传真: / 电子信箱: *@*q.com 开户银行: (略) 成都成飞大道支行 账号: 8111 0010 1280 0445 534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 (略) 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 (略) 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
(8)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招标文件及答疑;
(11)承包人建议书;
(12)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26.com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略) 罗城街道龙华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QQ、微信、邮箱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略) 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保利中悦广场38层中建八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场地;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计量(经项目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确认)。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7天内,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中接驳地点,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发包人提供接驳口,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区域的布置,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计算(经项目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确认)。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7天按根据实际需要修筑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内道路修筑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报价内。)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4)现场交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在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后,施工期间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真实准确性及维护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主导报批报建工作的开展。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设计委托书 | 1 | 合同签订前 | |
2 | 设计基础资料 | 1 | 合同签订前 | |
3 |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 1 | 合同签订前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提供中标价的2%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转账或电汇至双方指定专设帐户)。
工程款支付担保在签订合同前由发包人转账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料交由承包人保管。
开具保函的银行及提 (略) 、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 (略) 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 (略) 〔2018〕48号)的要求,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最新一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不按承诺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索赔损失及违约金等费用直至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再追偿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单方面中止合同的,应双倍向承包人返还履约担保。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
补充:①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基本符合施工要求,本工程招标时的开工施工现场条件即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地貌地形、供排水、供用电、路桥交通、通讯、医疗、仓库及住房等施工生产生活条件。②工程相关事项约定: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延长,相关单价不调整,工程相关材料价款按专用条款76条的规定执行;发包人不赔偿因土地征用、拆迁原因造成承包人任何经济损失,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③对工程沿线所有管线及地下设施保护维护;施工过程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道路照明;电力、电信、自来水、交通等原有设施迁改拆除及新增设施施工协调配合,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核定实施费用按实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施工原因而中断交通,施工前须编制交通维护方案经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交通维护及设施费已计入施工图预算包干费。④工程房屋改造若需对现状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由发包人对现状房屋安全鉴定并保存,改造后由承包人负责房屋安全复核,费用各自负责。⑤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延长,工程相关材料价款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不赔偿因土地征用、拆迁原因造成承包人任何经济损失,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赖景武;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013;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0766-*;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26.com;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略) 罗城街道龙华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完成工作;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投资等内容;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陈建斌;
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代表 ;
发包人人员职责:协助发包人代表的项目负责人。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 /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的施工义务:(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
(2)协助发包人处理征地拆迁以及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并自行解决场内(接驳口后)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问题及承担施工期间相关费用。
(3)协助发包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
(4)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5)协助发包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或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事项,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
(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
(7)中标后,如工程征地工作未完成,承包人应联系、协调、配合和帮助当地政府和发包人进行征地和拆迁工作、测量放线工作。
(8)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
(9)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
(10)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12)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1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 (略) 、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4)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15)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6)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17)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18)应仔细踏勘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及相应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另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8.1)施工运输中使用村路应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好交通规划及疏解工作,不得因本施工严重影响当地正常交通组织,造成堵塞,并及时清理因本项目施工造成的道路污染。
(18.2)充分考虑土方施工、运输而产生的噪音、粉尘、重载运输车辆可能对当地村民的的生活、房屋、农田、田基路等造成不良影响,在保证达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适当考虑优先使用附近村民土方机械和劳动力。
(19)承包人应当按照 (略) 、 (略) 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19.1)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
(19.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2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理好与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21)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必须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 (略)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8〕14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2)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承包人必须按《 (略)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六个 100%”和“七个一”措施标准的公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承包人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各项不利因素,考虑相应的费用。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直至满足要求。
(2)承包人设计人员工作开展要求:
1)设计人员应指导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人员应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一些特殊工程(如软基工程处理方案),设计人员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2)设计人员应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及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直至满足要求,不再额外增加设计费。
承包人在完成设计文件工作时,应及时提供以下设计服务:
技术协调:承包人应参与设计会议,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现场服务:根据项目施工需求,安排设计负责人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问题。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另驻地设计代表不少于2名(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及时处理工地问题,提供全面细致的设计服务。
设备、材料选购: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带有倾向性和排它性。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己订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验收总结:参与工程中间、隐蔽、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
编制规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延期服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工程缺陷期届满时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的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需额外支付费用。
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包括:①项目投资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批文、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②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及勘察地质报告,但不免除承包人自行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任;③设计工作要求;④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相关部分。
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现场障碍资料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要求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设计技术、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工程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2%,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由牵头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转账或电汇至双方指定专设帐户)。
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前由承包人转账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料交由发包人保管。
开具保函的银行及提 (略) 、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 (略) 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 (略) 〔2018〕48号)的要求,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最新一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不按承诺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索赔损失及违约金等费用直至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再追偿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钟兴朝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安全B证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沪*4、沪建安B(2018)*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q.com ;
通信地址: (略) 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保利中悦广场38层中建八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责令限期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0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9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的,则承包人应承担本项目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2‰的违约金。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报告14天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在将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施后可以将有特殊要求或专业性强的部分分部(或分项)工程分包出去,但要按下列原则执行:
(1)实行分包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的责任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一定要分包给可靠的符合工程技术资质的承包人,并要将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报送给发包人备案,发包人不同意的分包单位,承包人不能选用。未报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单位,一律不能进场。
(3)分包单位企业类别原则上应与总包单位相同,若分包给低类别的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按分包单位类别计算。
(4)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能约定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5)承包人不得授权分包人或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等结算资料及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6)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7)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分包人约定分包人就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问题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民事权利。如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价款诉讼,分包人直接起诉承包人、发包人的,如发包人代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8)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规定任何责任和义务,其分包工程费用、分包管理费、利润以及税费,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追加费用。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设计费、工程费由发包人支付给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发票由收款单位开具给发包人。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第5条 设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各15份 | 50天 | 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满足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核进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复为止。 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数量应满足承包人办理报审、报批及存档的有关手续和要求。 3、如有关评审或审批因设计原因未批准的,由承包人负责。 4、提供设计成果时一起提供检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 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3日内完成补充、修改。 6、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数量为已办理各项审批、审核通过作为定稿的数量。在此之前,承包人仍需向发包人提交审批、审核部门要求的资料数量作为送审资料。 |
2 | 设计电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编辑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编辑的PDF版本) | 2套(刻录光盘) | 随设计文件一起提交 | |
3 | 竣工图(提供电子文件光盘2套,含PDF和CAD格式) | 15份 | 配合牵头单位编制各专业竣工图文件,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提供。 | |
备注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 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 Word 及Excel软件。 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 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 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 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 制格式。 6、上表内容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承包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5.7 *方应按本项目投资要求开展限额设计,*方未经*方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方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详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补充:承包人采购的工程重要建筑材料、管材及设备(强弱电、消防、电梯、制冷通风、智能化、人防设施等建设单位认为重要的材料及设备):采购前需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少于三家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供货时间等进行比选,经专家评选后,确保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择优使用。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等要求。(2)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相关规定,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检测报告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并增加约定如下:(1)承包人应按照现行规范对该工程建设规定所有的设备、材料、地基基础工程、水质检验化验、工程项目等所有试验、检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 (略) 政工程相关规定),工程建设进行的所有检测检验项目及检测检验等所有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对比抽样检验: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及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另行通知。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略)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 (略)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8〕145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
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防尘、防洪、防涝、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工程实施期间,如有高边坡施工段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应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还应该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工作,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做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工作。
⑦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⑧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而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⑨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接受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分阶段划拨,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由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经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阶段安全评价合格后,发包人在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者,发包人不再划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给承包人,待整改合格后,方才继续划拨。分阶段拨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比例如下:
施工阶段评价合格 | 措施费划拨比例 |
施工准备评价 | 50% |
达标评价(开工一个月或完成工程量15%) | 10% |
完成工程量40% | 10% |
完成工程量70% | 10% |
竣工评价 | 20% |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资金使用计划,报监理、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未按批复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资金使用计划投入资金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予支付。
承包人在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时,应提供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签认现场数量确认单、票据等依据性资料。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1)设计部分
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根据业主提供的前期设计内容及概算批复,配合完成完善前阶段设计相关工作、规划报批、方案设计、效果图、施工图设计、现场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与监督。本工程的设计满足本项目施工的专业。本工程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配备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并保证现场设计变更及因超概算引起的设计修改满足施工进度要求,设计变更、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备注: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须按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不增加设计费。若设计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重大变更的,需由设计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本项目所有专业工程的设计;2.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包括容积率增加),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则审查、单体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3.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大门及门岗、临时建筑、临时道路、临时用水用电、临时通迅、临时网络、临时排水工程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4.设计单位除应按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最终以签订设计合同内容为准)。5.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须按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不增加设计费。若设计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重大变更的,需由设计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
(2)施工部分
施工内容包括: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实施建设阶段的设备设施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资料编制归档、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编制、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施工。根据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包相关配合服务。(备注:如施工工期内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时,施工工期应相应延期)。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作;2.负责竣工图、结算的编制工作;3.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总承包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4.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节能备案等工作。5.负责红线内场附着物清理和绿化树木迁移等;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6.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水平提升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负责本工程项目给排水、电、道路及出入口开设、燃气、通讯、网 (略) 政基础设施的接驳;7.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公园管理等。8.配合发包人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负责整体工程施工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绘制),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不能正常移交除外) 。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因不可抗力因素,但必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可适当延长工期,否则不得影响项目进度计划。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后3个工作日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6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7天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7天内。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0天;(2)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10天;(3)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4)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完成竣工验收后14天内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交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设计费结算时,经审核的工程费结算价为基础,按国家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设计费基准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即以(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计价系数结算(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本设计的专业调整系数按1.0计算、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计算,附加调整系数按1.0计算。
(2)工程费变更估价: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按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清单,本合同所提及的“工程变更”均指实际施工相对于施工图纸及合同价格清单的变更。由承包人编制变更预算,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变更估价原则如下:①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且合理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则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执行;②若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则:a.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只是局部尺寸发生变化的,则按比例调整价格;只是材料发生变化,则仅调整价差;b.合同价格清单没有类似项目的,国家及地方相关定额有的,应套用定额价格,并按预算价乘以(1-工程费投标下浮率)计算确定。参考定额优先次序为《 (略) 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颁布)和《 (略) 2018年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其他定额;c.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也没有相关定额可套用的, (略) 场询价获得价格,按询价价格乘以(1-工程费投标下浮率)计算确定。其中主材费的定价原则同本合同约定原则;d.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部分材料的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并负责施工安装并按现行定额计价文件对应子目基价收取费用(扣除材料费)。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详见经审核的预算书。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合同工期内:经预算审核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施工期间主材价格(限砂、碎石、块石、石屑、石粉、水泥、钢筋、商品砼、管材、商品改性沥青砼、柴油)涨跌幅与预算材料价为基础超出±5%,结算时由施工期当季公布价按实进行主材材料补差及其基准税费;主材价格价格波动幅度在±5%(含5%)范围以内的不作调整。
(2)在合同工期外:设备、施工机械费等均不作调整,材料只限预算审核价的主材价格(限砂、碎石、块石、石屑、石粉、水泥、钢筋、商品砼、管材、商品改性沥青砼、柴油)进行调整,按采购期当地造价部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材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材料价差及其基准税费(若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逾期完工的不作调整)。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综合单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一)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1)计价依据:①计价依据: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 (略) 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实施期间如有行政部门发布新的建设工程计价文件须执行的,则按新的建设工程计价文件须执行)。
②计价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最新一季度信息价。
③由发包人委托有造价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
(2)工程量确定方式: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综合单 (略) 相关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⒈主材价格确定方式:人工/材料价格采用计价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当年最新一季度信息价,如当地没有的材料单价,可依次参考云浮、 (略) 建筑工程材料信息价;没有可参考信息价的, (略) 场询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组成询价小组,制定相应的询价办法进行询价)。
⒉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按定额标准执行。
⒊综合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标准按计价时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4)措施项目费计价方式:
①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
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 (略) 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③按定额子目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执行。
(5)其他项目费: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6)税金计价: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定标准执行。
(7)工程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二)工程费竣工结算原则:工程费竣工结算按承包人工程工程费投标下浮率按实结算,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为准。其中:
(1)计价依据:
①计价依据: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竣工结算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 (略) 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结合投标下浮率得出结算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实施期间如有行政部门发布新的建设工程计价文件须执行的,则按新的建设工程计价文件须执行)。
②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信息价执行,缺省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略) 场询价小组询价后签证确认。
③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
(2)工程量确定方式:以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为依据,按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综合单 (略) 相关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期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缺省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略) 场询价小组询价后签证确认。其中:
①主材价格确定方式:人工/材料价格采用施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信息价,如当地没有的材料单价,可依次参考肇庆、佛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没有可参考信息价的, (略) 场询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组成询价小组,制定相应的询价办法进行询价)。经各方认质、询价确定后的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不再下浮。
②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按定额标准执行。
③综合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标准按计价时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4)措施项目费计价方式:
①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
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 (略) 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③按定额子目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执行。
(5)其他项目费: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6)税金计价: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7)工程竣工结算时,预拌商品混凝土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效证明进行结算。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工程费竣工结算按承包人工程工程费投标下浮率按实结算,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1)工程量确认签证:①所有隐蔽工程及验收、设计变更等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及业主单位共同确认,其工程量需经监理、施工及业主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签证,若未办理工程量确认签证的不予计量;②按确认的施工图纸计量。
(2)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约定如下:首先按实施阶段工程建设 (略) 的造价部门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若实施阶段没有工程建设 (略) 的造价部门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的,优先顺序按《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肇庆、佛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计价, (略) 场询价,最终以双方签证确认为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税金:按税务相关规定执行。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1)工程费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超300万元),预付款分两期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
第一期:支付合同价的20%预付款(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超3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期:支付合同价的10%预付款,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后办理支付手续。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前三期进度款中平均扣回(不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2)设计费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中标报价设计费的30%为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设计费预付款不作扣回;工程费预付款在前三期进度款中平均扣回(不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形式: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书面形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规定格式、内容、份数,在每月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进度计算书。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施工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
(1)工程费用:
①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超300万元),预付款分两期支付,预付款在前三期进度款中平均扣回(不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②工程进度款:每次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施工图预算价×(1-中标下浮率)(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包含工程费预付款),若建设规模缩小的,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规模缩小后审核总造价的80%。建设单位每次按进度款工资部分划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5%)。
③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结算由发包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施工结算总费用的97% ,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保函的(保函金额按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计算),则不扣工程质量保证金。
④工程质量保修金(或质量保修保函):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或保函)。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7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⑤施工过程结算: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略) 〔2019〕116号)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 (略) 〔2018〕61号)规定,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及办理阶段结算(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工程基础部分、主体部分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并分段办理验收、结算等手续,结算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施工结算总费用的97% ,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保函的(保函金额按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计算),则不扣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工程费结算价为:阶段工程费结算价=审定的阶段结算工程费(由具备审核资格的机构审定),付款周期按本条款约定。
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工程设计费总额分期支付。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直接向承包人拨付当期设计进度款,支付办法如下:
支付期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第一期 | 本合同签订后办理支付手续 | 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30% |
第二期 | 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及图审机构审查,经发包人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50% |
第三期 | 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并出具图审合格证,经发包人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80% |
第四期 | 施工图预算审核通过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90% |
末期 |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费后办理支付手续 | 扣减已实际支付设计费,支付至通过审核总设计费的100% |
说明: 1、设计费结算时,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工程费结算价为基础,按国家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设计费,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即以(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计价系数结算。设计费(施工阶段)最终结算价不能超招标控制价。 设计费基准价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本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0)为依据,按最终工程工程费结算价为基础计算。 3、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须按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不增加设计费。 4、设计费合同价在此项目工程审查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不作调整。若发包人在《可研报告》工程项目外或超出招标范围需设计的,由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5、支付第一期设计费后,若发包人明确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设计单位需无条件满足项目实施施工所需的各阶段设计事项,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若发包人因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终止,双方协商应终止并解除合同,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
补充事项:
(1)项目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延长,不因工期影响而增加相关酬金、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2)项目若发包人因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终止,双方协商应无偿终止并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后,工程建设按施工实际进行验收、结算,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说明: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略) 〔2019〕116号)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 (略) 〔2018〕61号)规定,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及办理阶段结算(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工程基础部分、主体部分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并分段办理验收、结算等手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工程基础部分、主体部分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后42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后14天内,由发包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完成和发包人确认后14天内,发包人申请支付竣工结算款项。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在保证设计质量、满足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违约处罚。
(3)在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满足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施工完工后,工程按招标文件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结算价(未算下浮率)超过工程限额,则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业主按工程限额乘以投标下浮率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单位。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转账或电汇至双方指定专设帐户)。开具保函的银行及提 (略) 、担保公司须符合《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 (略) 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 (略) 〔2018〕48号)的要求,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最新一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工程结算由发包 (略) 基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审核后一次性扣留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7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竣工验收通过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①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3天内仍未开工的;②进度计划未标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15天的;③承包人破产或无法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④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⑤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⑥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⑦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⑧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严重违约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委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完工为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并未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交清所有工程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交清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若需要承包人配合在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单位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合办理。承包人逾期未能按本条约定交清所有的工程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退场等义务,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必须予以赔偿。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①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其费用 = 中标报价的单价×实际工程量计算所得,②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不作计取。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承包人按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发包人明确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补充:(1)项目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延长,不因工期影响而增加相关酬金、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2)项目若发包人因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终止,双方协商应无偿终止并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后,工程建设按施工实际进行验收、结算,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按照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企业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工程费用,单列归入规费项下,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计算,结算时按上述标准的实缴金额结算。
③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企业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单列归入规费项下,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计算,结算时按上述标准的实缴金额结算。
④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①承包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为职工和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为施工期间指定的工作和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直接相关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②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为职工和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为施工期间指定的工作和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直接相关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①其他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内容按云建管[2007]105 号文《 (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 (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及《 (略) 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的通知》(粤建造函[2004]169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②由于按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 (略) (略) 提出索赔。 (略) 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③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未购买保险,而造成人员或设备的损害时,发包人有权由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向当事人代为赔偿。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承包人提供保险凭证的时间项目正式开工前(以开工令批准的开工日期的日期为准)。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否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 (略) 起诉。
补充条款
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及《 (略) 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 号)执行。
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根据《 (略) 〔2018〕6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承包人应对全部自身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并对所有供应商及对所有分包配合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略) 建委有关文件并结合发包人具体要求的内容实施安全文明施工。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配合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实施有效整改,发包人有权将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直接进行分包,则分包工程款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对扣除的工程款有争议,按争议条款执行。
若承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并在剩余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费用。
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该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的,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发包人定期对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若无正当理由、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则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经济处罚,罚款额为中标价的2%,且不少于50万元。并按要求重新整顿落实。
已明确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租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和构筑物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场地:
本工程施工现场发包人按现状移交,承包人须充分了解场地现状及周边环境情况。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生活区、办公区等场地,承包人自行在本项目用地红线外解决,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可能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只有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发包人拖延其关键工序的开始,这种拖延才被视为补偿事件,并获得发包人批准。
实际施工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以拖欠工资款为理由主张权利的, (略) 可以追加承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发包人代为支付了工程款(工资款)的,则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偿。
承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郑重声明其所有工人均不与发包人构成劳动关系。
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2)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补充条款
附件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略)
承包人(全称):(主)中国建 (略) 、(成)广东 (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标段 1)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为*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略) (略) (公章) | 承包人(联合体施工方):中国建 (略)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地址: (略) 罗城街道龙华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邮政编码:* 电话:0766-* 传真: / 电子信箱:*@*26.com 开户银行:中国 (略) 罗定支行 账号:*6429 |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邮政编码: * 电话: 021-* 传真: / 电子信箱: *@*q.com 开户银行: 中国 (略) 上海六里支行 账号: 3100 1522 9170 5543 5820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广东 (略)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地址: (略) 罗城街道龙园路133号后栋一楼103室 邮政编码:* 电话:0766-* 传真: / 电子信箱:*@*63.com 开户银行:中国 (略) 罗定支行 账号:*01194 |
附件2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补充条款
*方: (略) (略)
*方:(主)中国建 (略) 、(成)广东 (略)
为确保该工程的扬尘防治措施和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现就该工程的扬尘防治措施和实名制管理制度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1.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约定:
按照《 (略)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按现行的各相关规定办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按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现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计算。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建设单位应协助 (略)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落实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等运输处置工作。
(三)暂不开发的场地实施绿化和覆盖。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2、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
(一)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四)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
(一)纳入监理范围。(二)落实检查工作。(三)加强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落实的责任和标准:
1、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落实下列“6个100%”措施:(一)施工现场100%围蔽。(二)工地路面100%硬地化。(三)工地砂土100%覆盖。(四)扬尘作业场区100%洒水压尘。(五)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六)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2、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下列“七个一”标准:(一)一套连续拍摄的视频监控设备。(二)一个防尘设施齐全的车辆出入口大门。(三)一张工地扬尘防治信息公示牌。(四)一座标准洗车池槽。(五)一套专用洗车设备。(六)一条车辆放行栏杆。(七)一套排水系统。
2.1 工程用工实名管理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 (略)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8〕14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现行的各相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进度款约定按时拨付进度款并每月按时足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5%的额度,单独拔入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每月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工人考勤、银行流水账、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开设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开户名称: ,银行: ,账号: 。
* 方: (略) (略) (主)* 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盖章) (略)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成)* 方:广东 (略) (盖章)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钟兴朝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建筑设施智能技术工程师 |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李明喜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 2005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大学 给水排水工程专业 从事本专业18年 曾担任过 武隆区江南水厂工程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朱吉喜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市政道桥高级工程师 | |
安全员 | 付威 | 安全员 | ||
王富贵 | 安全员 | |||
朱俊 | 安全员 | |||
施工员 | *仕颖 | 施工员 | ||
陈国凛 | 施工员 | |||
蔡智杭 | 施工员 | |||
曾伟斌 | 施工员 | |||
质量员 | 陈胜 | 质量员 | ||
陈梓钊 | 质量员 | |||
段颀伟 | 质量员 | |||
材料员 | 陈作瑞 | 材料员 | ||
机管员 | 余从勇 | 机管员 | ||
刘卓林 | 机管员 | |||
其他人员 | 杨荷伟 | 资料员 | ||
蒋琤琤 | 造价工程师 | 土木工程高级工程师 | ||
李艺 | 安装工程师 | 工业设备安装高级工程师 | ||
李昌泽 | 土建工程师 | 土木工程工程师 | ||
徐珍 | 测量工程师 | 土木工程工程师 | ||
邓东耀 |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 1992年7月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 给水排水工程专业 从事本专业31年 曾担任 武隆区江南水厂工程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 |
王定文 | 道路专业负责人 | 市政路桥设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 1999年4月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 桥梁与隧道工程专业 从事本专业24年 曾担任 坡头(海东高新区)供水工程(厂区)勘察及初步设计 道路专业负责人 | |
咎启杰 | 景观专业负责人 | 园林景观正高级工程师 | 2002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 生态学专业 从事本专业21年 曾担任 武隆区江南水厂工程绿化专业分项负责人 | |
尹文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结构高级工程师 | 1988年7月毕业于重庆 (略) 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 从事本专业35年 曾担任 坡头(海东高新区)供水工程(厂区)勘察及初步设计 结构专业分项负责人 |
合同名称 | (略) 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城区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
---|---|
招标人名称 | (略) (略) |
中标人名称 | 中国建 (略) |
合同期限 | 2.0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3-12-13 14:37:05 |
合同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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