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共和东路西部文化城29栋A办公楼(含车位)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共和东路西部文化城29栋A办公楼(含车位)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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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B2FD* | 出租底价 | 19.5 元/月·㎡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0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17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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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出租标的情况简介 出租标 (略) 温江区涌 (略) ,权利人为中国 (略) (略) ,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2)温江区不动产权第*号,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商服用地/办公。拟出租标的地上共计15层,房产面积为* 平方米(不含配套的车位面积),车位202个。 二、查看现场请提前联系,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看房时间:工作日9:00-17:00(公告期内)。 三、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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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9.5 元/月·㎡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据。履约保证金用于据实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本合同有效期内,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前述费用后不足时,承租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如承租方因违反合同执行条款造成损失,出租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全部或部分作价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满足《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后,由出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至承租方。具体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10年(含装修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租金计算方式: (一)租赁期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如承租方实际招商出租面积(含自用,下同)低于或等于1-15层总面积的50%,则出租方按保底50%的面积收取租金(即:房屋租赁费=租金单价×租赁面积*平方米×50%),如承租方实际招商出租面积高于50%,则出租方按实际招商出租面积据实核算收取租金;租赁期第37个月至租赁期满,按照租赁面积支付房屋租赁费【即:房屋租赁费=租金单价×租赁面积*平方米】。 (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第55个月(即4.5年后)开始,月租金单价在第54个月的租金单价基础上上浮5%;之后租赁期每满36个月再上浮5%,以此类推。 四、租金支付方式: (一)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额预付的首期租金(即第25个月一个月整体租赁房屋租金,计算方式为:成交单价×租赁面积*平方米)。 (二)租赁期第25-36个月,首期租金(即第25个月)按一个月整体租赁房屋租金预付,次月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承租方按上月承租方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结算,承租方须在完成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下一周期(一个月)预付租金。 租赁期第37个月开始,租赁房屋租金以三个月为周期进行支付,每期租金承租方应在上一个周期届满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出租标 (略) 温江区涌 (略) 西部文化城29栋A楼,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2)温江区不动产权第*号”,权利性质出让,规划用途商业用地/办公,拟出租标的地上共计15层(即1-15层),房产面积为*平方米(不含配套的车位面积),本次租赁房屋总面积按* 平方米计算。出租标的权属清晰。目前出租标的处于抵押状态,抵押到期日为2030年12月31日。不涉及查封、担保等限制出租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租赁标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2.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设施设备现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自行查阅相关资料。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租赁标的面积、设施设备现状及其他情况均无异议。本次租赁标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 3.承租方不得将本次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次出租标的空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5.本次租赁用途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承租方承租租赁房屋后,可对外进行招商、租赁及运营。承租方保证,承租方或承租方招商租赁的第三方对租赁房屋用途为经营办公、商业、停车场、教育培训、社区配套等,不涉及噪音较大扰民、危化品经营、爆炸爆破物品经营等使用业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业。租赁房屋用途还应满足工商等可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态要求,承租方(含招商租赁第三方)因经营需要办理的相关权证由承租方(含招商租赁第三方)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并办理,出租方可配合提供出租方已有的且办理相关证照必要的资料。 6.承租方尚未招商分租或承租方自行使用的房屋,出租方可自行使用(但出租方不得另行出租),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收取租金,也不得阻碍出租方使用。如在使用期内承租方招商成功或承租方需自用的,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通知后30日内腾退相应面积内的物品。 7.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整体转租予第三方。但基于承租方招商租赁的需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有权分租部分房屋给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果承租方将该租赁房屋分租予第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发生转移(即:第三方租赁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分租予第三方的租赁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出租期限到期日。 8.承租方应按照租赁房屋使用要求充分、合理的利用。若承租方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改造需求,应就改造方案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承租方改造时应当遵守项目改造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相关设施设备。 9.本次招租,出租方给予承租方装修期24个月,装修期内免于支付租金,但装修期内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使用租赁房屋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期自出租方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算,且该装修期不得因任何原因延长。租赁期限共计10年(含装修免租期)。 10.装修投入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承租方承诺初始装修投入不低于*元,须至少完成一楼大堂与接待门厅装修、每个楼层的电梯厅装修;装修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含办公家具),其中一楼大堂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即*级写字楼标准)。承租方应在进场装修10个工作日前将装修方案递交出租方备案。其装修方案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报经有关部门进行批准(若需要)。经出租方备案的装修方案并不代表出租方同意延长约定的装修期。 11.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且交付之日(含装修期)起,承担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车位使用服务费等。为该租赁房屋提供公共区域综合物 (略) 为四川新华 (略) ,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含装修期)起30 (略) 重新签订该租赁房屋物业管理(含车位使用)服务合同。 (略) 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物业服务职责或承租方逾期缴纳物业管理 (略) 发生的一切纠纷,承租方 (略) 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出租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2.出租方应于承租方支付完毕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并确保移交前租赁房屋符合基本租赁条件(如: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电梯、消防、中央空调、安防监控系统等满足长期正常使用条件)。出租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承租方可要求将《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顺延。 1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年第一个月租金、双方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给出租方。 14.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出租产生的税费 (略) 及承租方双方各自承担;出租期间(含免租期)安全责任以及物管费、水电气费、附属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维修费等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15.其他内容详见并请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7-17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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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逯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