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辐表〔2024〕14号
沙钢集团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J)报送的由河南省冶 (略) 编制的《110kV新永兴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变电站工程:终期主变3×80MVA,本期主变2×80MVA。
线路工程:终期规划4回,本期2回。新建沙永~新永兴11 (略) 全长1.523km,其中两 (略) 0.234km,四回(上两回110kV,下两回10kV) (略) 1km,单 (略) 0.289km。新建茶棚~新永兴11 (略) 全长4.86km,其中利用原茶兴线通道单 (略) 2.393km、两 (略) 1.233km,利用沙永~新永兴线通道两 (略) 0.234km、四回(上两回110kV,下两回10kV) (略) 1km。拆除原兴沙11 (略) (略) 径0.289km。拆除原茶兴11 (略) 工程导地线4.426km, (略) 角钢塔3基、 (略) 角钢塔2基、电缆终端钢管杆2基。拆除110kV茶曲T线导地线0.91km(与茶兴线N11~N15同塔双回段)。本工程11k (略) 导线型号为2×JL/G1A-300/40型钢芯铝绞线,电缆型号为*/110-1×1600型交联聚*烯绝缘铜芯电缆,共建杆塔32基,其中新建沙永~新永兴线10基、利用茶兴线22基。
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0.6%。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二)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 (略) 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区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
(三)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变电站周围各功能区噪声、线路两侧噪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四) (略) 、铁路、电力线等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沿现有污水管 (略) 现有污水处理站,不外排。厂区设置1座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设置1座35m3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应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环境保护目标为线下东建材仓库、线下盛昊篷车、线下王伟汽修、 (略) 、东侧1 (略) 场、东侧6m豪通新能源汽车、东侧12m鸿日电动汽车、东 (略) 、东侧24m小军摩托电动修配、西侧15m玉峰家电清洗维修、西侧21m玛吉斯轮胎、东侧24m姬家屯村王海军家、东侧24m姬家屯村王国富家、东侧26m姬家屯村姬红涛家、东侧27m姬家屯村姬生波家、东侧28m姬家屯村姬喜明家、东侧30m姬家屯村姬生俊家、东侧5m姬家屯村姬海顺家、东侧2m姬家屯村姬焦成家、东侧2m牛圈,应严格执行环评措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七)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八)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指挥领导机构,以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四、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电磁辐射环境和声环境满足国家标准。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工程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进行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4年7月3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
传真: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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