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内容
1.辖区内建设的门站、气化站、燃气储配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 (略) 、 (略) 管和立管的安装工程及其他燃气工程。
2.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图纸(2)施工方案(3)施工单位资质 (4)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报告(5)强度实验、气密性实验验收报告(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竣工图(8)消防验收意见书(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检测报告(10)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6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
3.《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4.《 (略) 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余府办发〔2024〕6号)。
三、办理部门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予以备案。以施工许可证为依据,市本级的燃气设施 (略) 局备案;县、区、管委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由县、区、管 (略) 备案。限额以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由报备所在县、区、管 (略) 予以备案。
四、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后,携带相应的资料到属地住建部门予以备案。资料审查合格,方可发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