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藤市监罚送告〔2024〕25-1号
藤县 (略) :
本局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藤市监处罚〔2024〕46号),经电话通知你 (略) 监处罚〔202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领取,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按照你单位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地址分别 (略) 监处罚〔202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4月24日因你单位拒收退回而无法邮寄送达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2024年5月1日因你单位原址查无此人而无法邮寄送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地址,本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 (略) 监处罚〔202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一.你单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5盒“WIWA ?水光焕采素颜霜”,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
二.你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1000.00); 三.你单位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广告费用649元三倍处以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1947.00);
四.你单位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利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也没有在宣传广告中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五.你单位发布广告引证内容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六. 你单位使用和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作广告宣传,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本局执法检查时能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00)。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西壮族 (略) 藤县藤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藤市监处罚〔2024〕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通知书到桂林银行柜台或登录广西 (略) 缴款(广西 (略) 网址:http://**:*/gxfin/finance-pay-web)。备注: (略) 场监督管理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则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胡桂森、李泸华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藤县藤 (略) 7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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