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全国事故教训, (略) 场监管部 (略) 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着力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抓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2023年至今, (略) 场监管部门共查办特种设备案件45件,罚没106.*元。为强化特种设备隐患识别和闭环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持续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监管领域特种设备监管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牟定县龙图液化气储备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液化气储备加气站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的规定,违法充装43支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公称容积35.5L的液化石油气瓶,且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中国 (略) (略) 三泉加气站涉嫌中国 (略) (略) 三泉加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对中国 (略) (略) 三泉加气站进行了执法检查, (略) 未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对车牌为云ET1701的车辆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略)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10月1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略)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南山坝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存在充装无追溯二维码气瓶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略)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来到御珑湾小区物业办公楼对楚雄 (略) 使用的御珑湾小区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抽查了3台电梯所有的维保记录,发现维保记录不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 (略)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定县狮山镇的牡丹雅苑小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略) 维保的6台电梯维保记录不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 (略)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 (略) 鹿 (略) 中央公园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有12台乘客电梯正在使用,但维保单位 (略)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如实进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 姚安县东泰酒店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4年1月24日, (略) 场监管局接到楚雄州检 (略)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024-0005)》:姚安县东泰酒店在用电梯检验中发现电动松闸装置失效、超载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姚安局当日对该酒店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24年2月8日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2024年2月20日,姚安局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酒店对部分问题仍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元谋 (略)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10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工业聚集区小雷宰片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已超过检验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上海 (略) 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2023年8月24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 (略) (略) 富民工业园区的“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由上海 (略) 安装的管道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 (略) 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5月25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 (略) (略) 新能源事业三部桃园光伏项目租赁堆料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名操作人员正在操作一台从 (略) 租赁的叉车装卸光伏材料,该台叉车现场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操作人员现场未能出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略)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5月5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 (略) 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正在使用蒸汽锅炉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牟 (略)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牟 (略)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产品编号分别是*、*的2台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等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2台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没有进行定期检验且正在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楚雄永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楚雄永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4台压力容器、1辆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 (略) (略) 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略) 进行整改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略)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
2023年11月22日, (略) 场监管局对 (略) 开展特种设备日常安全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 (略) 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压力容器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双柏局向 (略) 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其在2023年12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时,该公司仍未对压力容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十堰 (略)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
2023年6月29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截至2023年6月29日施工现场四台压力容器(储气罐)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现场检查时仍在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云南 (略)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
2023年5月23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蒸汽发生器和一台平衡重式叉车提供不了登记注册手续,作业人员提供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蒸汽发生器安全附属装置提供不出检定和校验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永仁和立 (略)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
2023年11月1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农产品初加工厂区内工作人员现场正在使用叉车进行农产品装卸作业活动。当事人不能出示该台叉车的监督检验报告且无使用登记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