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试行)
总则
1.1目的意义
为进 (略)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1〕45号)精神,落实源头分类责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制定本目录和投放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目录和投放指 (略) 全部县(市)区建成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2分类目录
2.1制定原则
本目录根据生活垃圾不同成份、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对分类类别进行细化说明,并对产生频率较高的实物进行列举, (略) 民分类投放。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回收企业及中转实际情况,在保证清运、回收的基础上,增加实物列举。
2.2分类类别及定义
我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类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不包括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等装修垃圾,公共绿地、公园等场所产生的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园林垃圾。
2.2.1可回收物
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2.2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不包括普通碱性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2.3厨余垃圾
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他厨余垃 (略) 场、 (略) 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
2.2.4其他垃圾
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2.2.5大件垃圾
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固体废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弃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电子产品。
2.2.6装修垃圾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
2.2.7园林垃圾
公共绿地、公园等场所产生的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
2.3各类别说明及实物列举
表2— (略)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细化说明及实物列举
类别 | 说明 | 实物列举 |
可回收物 | 废塑料 | 饮料瓶、洗发水瓶、食用油桶、酸奶盒、塑料碗(盆)、塑料玩具等 |
废纸 | 纸板箱、报纸、信封、打印纸、广告单等 | |
废玻璃 | 酒瓶、窗玻璃、酱油瓶、调料瓶等 | |
废金属 | 铜、铁、铝等 易拉罐、金属元件、奶粉桶等 | |
废旧衣物 | 衣服、床单、棉被、鞋、毛巾、毛绒玩具等 | |
电子废弃物 | 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冰箱、电脑、照相机、手机、充电器、儿童电动玩具、遥控器、U盘等 | |
有害垃圾 | 废电池 | 含汞、氧化汞、镍氢、镍镉电池等 充电电池、纽扣电池、铅蓄电池等 |
废荧光灯管 | 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 |
其他 | 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 |
厨余垃圾 | 粮食及其制品 | 米、面、豆类等谷类及其加工食品 |
蔬果 | 瓜、绿叶菜、根茎蔬菜、菌菇等蔬菜等蔬菜以及各类水果的果肉、果皮等 | |
肉蛋 | 鸡、鸭、猪、牛、羊肉、蛋以及肉蛋加工食品 | |
水产 | 鱼、虾、贝类(硬壳须去除纳入其他垃圾)及其加工食品 | |
调料 | 糖、盐、味精、淀粉、辣酱等各类酱料 | |
零食 | 糕饼、糖果、坚果、奶酪等 | |
干货 | 风干、晾晒的食品,如:干香菇、红枣、桂圆干 | |
冲泡饮品 | 速溶饮料粉末、茶包、茶叶渣、中药渣 | |
盆栽植物 | 花卉、枝叶 | |
其他 | 各类过期食品、食物残渣及宠物饲料 | |
其他垃圾 | 除上述三类外的垃圾,类别分辨不清的垃圾 | 常见餐巾纸、卫生间用纸、尿不湿、薄型塑料袋、污染严重的纸张、灰土、贝壳、陶瓷碎片等 |
说明:
1.厨余垃圾中所列举的实物均包括未食用和食用后的残余物;
2.有包装的物品须按照归类将包装物和内容物放开投放;
3.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
4.有条件的小区可以单独设置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临时收集房(点),也可采用电话或网络预约上门收集。
3分类收集设施配置要求
3.1设置原则
3.1.1分类收集容器应有统一的分类标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样式和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可回收物为蓝色,有害垃圾标志为红色,厨余垃圾标志为绿色,其他垃圾标志为黑色。现有的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与标志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逐步淘汰换新。
3.1.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尺寸和规格可根据实际操作进行调整,标志尺寸可根据收集容器正面面积进行调整,标志尺寸面积不宜小于正面面积的60%。
3.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外观整洁、标识规范、密闭性好,同时具有阻燃性、抗老化性、封闭性和耐腐蚀、耐温性。
3.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器可采用智能回收箱体设备,便于建立垃圾溯源机制。
3.2分类收集容器类别要求及摆放位置原则
3.2.1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点,配置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并进行监管,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4)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3.2.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食堂和餐饮服务区域,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3.2.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站台、候车(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2)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宜在安检口或者公共场所出入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4)节假日期间应酌情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3.2. (略) 场、 (略) 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单独设置,便于投放,可以适当选择设置敞开式容器。
(2)有 (略) 场可以对肉类、瓜果蔬菜类垃圾分别设置收集容器。
(3)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3垃圾投放点
3.3.1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和收集方式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投放、便于收集运输的原则,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垃圾投放点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3.3.2垃圾投放点应按照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类别齐全。
3.3.3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指引牌标识内容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志一致。
3.3.4垃圾投放点地面须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垃圾投放点加装遮雨棚、洗手池等设施。
3.3.5垃圾投放点的垃圾不得满溢和散落。
3.3.6垃圾投放点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3.3.7垃圾投放点可采用环保屋、清洁屋等形式。
4分类投放要求
4.1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4.1.1纸类
纸类垃圾(包括废包装物)投放时应折叠、压平、捆牢,若纸箱体积过大,不易折叠压缩,可拆分投放。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牛奶盒和果汁饮料盒等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1.2玻璃类
碎裂玻璃制品须单独包装,且包装牢固。
废弃玻璃瓶须撕掉标签、去掉瓶盖、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防止破损。
4.1.3金属类
易拉罐、罐头盒等金属包装物宜压扁回收。
金属尖锐物品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锐利面钝化后再投放。
4.1.4纺织类
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2有害垃圾投放
4.2.1废电池(如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应保持完好;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无汞无害的干电池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2.2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清洁、干燥,防止破损。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2.3废弃药品及药具应尽量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2.4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废油漆、废弃化妆品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4.2.5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4.3厨余垃圾投放
4.3.1家庭厨余垃圾
居民家庭宜在厨房等地设置2类垃圾桶,用于分别盛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鼓励居民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逐步实现厨余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无餐巾纸张”。
有包装的厨余垃圾须去除包装后进行分类投放,包装物须按类别以及是否被污染,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4.3.2餐厨垃圾
单位食堂和宾馆、饭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安装固液分离、油水分离装置,投放前对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并清除其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如废餐具、塑料台布、废纸等。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的生活垃圾。
各地宜采用规格、尺寸统一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台账记录和运输。
4.3.3其他厨余垃圾
(略) 场、 (略) 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点,有条件的应当将肉类与瓜果蔬菜分开投放。
4.4其他垃圾投放
4.4.1不得将其他垃圾投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4.2按照分类标准无法确认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可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分类
5.1基本原则
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应实施单独分类,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5.2大件垃圾投放
5.2.1大件垃圾应单独投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严禁混入危险废物。
5.2.2大件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应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或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由回收单位上门回收。
5.2.3大件垃圾投放时不宜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
5.3园林垃圾投放
5.3.1园林垃圾应单独收集后投放至指定投放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5.3.2园林垃圾应由作业单位按照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进行分类,条状材料绑扎成捆,碎片材料包装成袋,包装宜采用可再生或可回收材料。
5.3.3园林垃圾投放时应进行分拣,剔除陶瓷、土石、金属、塑料等非植物性材料。
5.4装修垃圾投放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