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四川 (略) 《年产3万吨PVC薄膜、PVC医用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3日(共5个工作日)。
电 话:0826-*
地 址: (略) 红星四路85 (略) 华蓥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3万吨PVC薄膜、PVC医用塑料项目 | (略) 创新路89号 | 四川 (略) | 四川 (略) | 项目建筑面积11601.69平方米,项目建设PVC医用薄膜、PVC医用级粒料生产线。其中建设4条PVC医用薄膜生产线,年产10000吨;建设12条PVC医用级粒料生产线,年产20000吨。本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216%。 | 一、施工期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措施 (一)废气。本项目现阶段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极少,施工场地必须规范管理、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期扬尘对区域环境的影响,主要通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文明施工、及时清理场地、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此外,建设单位应防止运输撒落物料,及时清理工地,维护四周环境卫生等。 (二)施工废水。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预处理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施工固废。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项目在厂房适应性改造和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少量建筑垃圾,如混凝土废料、含砖、石、砂的杂土以及装修废渣等,定时清运,应送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废渣专用堆放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送入垃圾桶, (略) 政环卫人员统一清运处理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 (四)噪声。本项目设备安装产生的噪声较小,由于项目周边没有声环境敏感目标,通过加强现场管理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二、运营期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措施。 (一)废气。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有原料加热过程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HCL 废气及投料粉尘和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破碎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废气经一套SDG干式酸性气体处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投料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粉碎机设置在仅留进出口封闭式的生产厂房内,粉碎的粉粒较大,且粉碎产生的粉尘经封闭式厂房阻隔后,自然沉降于车间内。 (二)废水。项目洗手和车间清洁废水汇同员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已建预处理池(1座60m3)收集处理后,接入东侧创新路园区污水管 (略) 工业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排入渠江。 (三)固废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灰经收集后交由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废过滤集中收集后交由第三方处理;预处理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机油和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四)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是噪声源进行合理平面布置和选用技术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 (五)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为防止项目运营期油类、废水等泄漏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将全厂按污染物泄漏的途径和生产功能单元所处的位置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以及简单防渗区三类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域:①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油品间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地面采用刚性+柔性防渗措施,即采用防渗混凝土+2mmHDPE 膜防渗结构,满足等效粘土防渗层 Mb≥6.0m,防渗系数≤10-7cm/s,其中危废暂存间满足防渗系数≤10-10cm/s 的要求。②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除重点防渗区外均采取一般防渗。一般防渗,地面采用防渗混凝土进行防渗,满足等效粘土防渗层 Mb≥1.5m,防渗系数K≤1×10-7cm/s。③简单防渗区:本项目利用已建厂房,经现场踏勘办公区已水泥硬化满足简单防渗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废气、废水处理装置的维护力度,定期对液态物料贮存装置进行检查,发现老旧破损情况及时更换,强各类液态物料运输、使用、储存环节的环境管理,避免跑冒滴漏,工作人员定期培训等措施。 三、其他部门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局予以备案(川投资备【2302-*-04-01-*】FGQB-012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