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办公楼物业服务答疑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办公楼物业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5FWJZ3444 原公告日期: * 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略) (略) 办公楼(略) 一 “ (略) (略) (略) 办公楼物业服务” (项目编号:2015FWJZ3444/代理编号:AHZJ- *** )澄清变更公告如下: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评标办法中“有效最低价”修改为“综合评分法”; 2、第四章评标办法修改为“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原评标办法作废,具体修改后内容见下文: 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 (略) (略) (略) 办公楼物业服务(项目编号:2015FWJZ3444)的招标评标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 (略) ,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第二条 本次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对投标人标书的比较方法。 第三条 政府采 (略) 门负责抽取组织不少于5人 (略) (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略) 组成秘书组,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记录、联络及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略) (略) 提供的产品价格、性能、质量、 (略) 文件的符合性及响应性。 二.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 第五条 评标工作 (略) 。 (略) 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六条 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通过初审; (四) (略) 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评委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诚信的原则,对所有投标文件均采用相同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八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对各投标人的 (略) 量化对比。评委根据评审原 (略) 分、 (略) 分的得分后,对某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中的每一个指标,逐项去掉各位评委中的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求剩余专家评分之平均,得到该投标人该指标的得分。商务标得分根据商务标得分计算方法得出。将所有的技术、资信得分和经济得分相加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略) 将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确定得分最高投标人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如果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总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第九条 评审中,评委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略) 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评委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投标人以 (略)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略) 文件的投标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最终对投标人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条 各投标人的得分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一、初审指标:
二、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 (略) 理或者向 (略) 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如合法用工成本、维修材料消耗、必要的管理成本等),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本次招标拒绝投标人通过违法降低用工成本、忽视维修材料消耗、不计必要的管理成本、放弃合理的企业利润以及无偿贡献、免费赠送等方式压低 (略) 为。 第十三条凡在合法用工方面(岗位职数安排尤其门岗人员配备、工作时间、超时与节假日加班待遇、保险缴纳等方面) (略)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和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应予否决。 第十四条 评标后,评委会应制作评审纪要并加盖CA签字章。评审纪要是评委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电子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制的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及监督员均须在评审纪要上电子签字。评审纪要应如实记录本次评标的主要过程,全面反映评标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及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三.评标纪律 第十五条 评委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略) (略) 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秘书组及其他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 (略) (略) 。
注: (略) (略) 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安 (略) 有限公司 地 址: (略) 市 (略) 化南路27号 联系人:孙文全、何林 电 话:0551 - *** 转872、831 传 真:0551– *** 招标人: (略) 省 (略) (略) 地 址: (略) 市梅山路105号 联系人:石俊 电 话: *** ***
2015年7月29日
三、附件
(略) 省 (略) (略) 安 (略) 有限公司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