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大雷顺通机动车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
法定代表人:王涛
住所地: (略) 颍东经 (略) (略) 北侧、 (略) 东侧
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检测报告”的行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八轮次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推送的线索,我局于2024年7月21日、8月5日、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动车环保性能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你单位为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26台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对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相关规定操作,在车辆排放有目视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2024年10月25日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对车牌号为皖S#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在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松油门,分析仪视角看不到,速度远低于70km/h的情况下,你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4年5月21日对车牌号为皖K793H6的柴油车在你单位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你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4年5月31日对车牌号为皖K5080学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在 (略) 时间段内,过程数据输出功率、扭力断崖式下跌,但车速稳定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另查明,你单位对上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收取环检费用43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 2024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对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相关规定操作,在车辆排放有目视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3. 2024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对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相关规定操作,在车辆排放有目视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4. 2024年7月21日现场执法照片证据26份,证明你单位对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可视烟度等问题时未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情况。
5. 2024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29台机动车排放检验时,其中,号牌皖KG5208、皖KE5089、豫N#不属于冒黑烟车辆;在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26台机动车有目视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其中环检共收费3980元的情况。
6. 2024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26台机动车在有目视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其中环检共收费3980元的情况。
7. 2024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在对车牌号为皖S#的柴油车在你单位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松油门,分析仪视角看不到,速度远低于70km/h的情况;2024年5月21日对车牌号为皖K793H6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的情况;2024年5月31日对车牌号为皖K5080学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在 (略) 时间段内,过程数据输出功率、扭力断崖式下跌,但车速稳定不符合实际等三种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8. 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15日在对车牌号为皖S#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松油门,分析仪视角看不到,速度远低于70km/h的情况;2024年5月21日对车牌号为皖K793H6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的情况;2024年5月31日对车牌号为皖K5080学的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时,在 (略) 时间段内,过程数据输出功率、扭力断崖式下跌,但车速稳定不符合实际等三种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及环检收费的情况。
9. 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28份《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出具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情况。
10.《阜阳大雷顺通机动车 (略) 车辆收费明细表》及《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价格公示)各1份,证明你单位对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28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的情况。
11. 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对号牌皖KSK768、皖S1F772等26台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13.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4〕3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根据《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3-1裁量标准:(1)涉及的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分值34%;(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危害后果,分值18%;(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 10%;(4)环境违法次数:1次,分值 0%。案件总分值:6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50-10)×62%=34.#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00),并没收违法所得#仟#佰元整(¥4300.00)。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 (略) ,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