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拟废止《 (略) 官渡区 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扶持奖励
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官渡区人民政府拟对2012年9月14日公布的《 (略) 官渡区 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略) 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进行废止,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
联系单位: (略) 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地址: (略) 官 (略) 2898号国投大厦1134办公室
电子邮箱:*@*q.com
传真号码:0871-*
联系电话:0871-*
附件:《 (略) 官渡区 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登记编号:昆府登65号
(略) 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 (略) 官渡区、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7月10日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
2012年9月14日
(略) 官渡区 空港经济区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扶持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略) 场秩序,构筑食品安全体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效平抑蔬菜价格,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不断提升菜篮子工程,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 (略) 场的实施意见》(昆办通〔2012〕3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略) 场建设改造一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12〕4号)及《 (略) 财政局 (略) 商务局关于印发< (略) (略) 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企二〔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空港经济区行政辖区(以下简称:本区)内新建、改造 (略) 场( (略) )和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申请本区扶持奖励资金。
鼓励本区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根据《 (略) (略) 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略) 级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官渡区、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审定,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略) 场( (略) )的规模发展及示范建设。
第二章 扶持奖励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有利于完善本区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安全,扩大城乡就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扶持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新建或改造。建立 (略) 场( (略) )为终端,以加工、储备、配送为基础,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为保障的生鲜农 (略) (略) 络的生鲜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须包含以下内容:冷藏车、冷库等冷链设施,分拣中心、包装设备、配送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室及检验检测设备,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二) (略) 场( (略) ) (略) 场的新建或改造。对纳入规划 (略) 场( (略) ),按照《 (略) (略) 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进行新建或改造。达到“菜放心、价公道、地不湿、无异味”,做到管理有序、诚信经营,在本区域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扶持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无偿补助的方式,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元给予补助。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项目扶持奖励政策。对符合准入条件及建设标准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奖励政策。
(一)项目企业按照《 (略) 财政局 (略) 商务局关于印发《 (略) (略) 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企二〔2012〕35号〕)文件要求,对申报确定为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项目, (略) 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在享受省、市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区政府按1:1比例安排配套扶持奖励资金。
(二)支持企业按照“每500米为服务半径或独立式社区设置一个 (略) ”的要求,新建 (略) :
1.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略) ,经验收后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元;
2.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 (略) ,经验收后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0-*元。
(三)鼓励企业新 (略) 场( (略) ) (略) 场。对按照规划要求及标准建设,相关手续齐全,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验收合格,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略) (略) ,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元。
(四)对列入参与改 (略) 场, (略) 场建设要求,相关手续齐全的,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元。
第三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符合《 (略) 委办公厅、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 (略) 场的实施意见》(昆办通〔2012〕3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略) 场建设改造一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12〕4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项目规划:项目具备产权证明和租房证明; (略) 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 (略) 场( (略) )的设置点应在已建小区和困难群众居住较为集中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略) 场不配套、群众买菜不方便的社区,建成环保型、安全型、便民型、 (略) 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每万人1500平方米的基础比例;居民聚居区 (略) 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1000米,各社 (略) 场( (略) )的生鲜食品经营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符合《 (略) (略) 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
(三)运行模式:实行低收费的公益性管理模式,包括:
1.具有明确的租金、摊位费、管理费等标准和管理制度;
2.具备“基地+菜市场”、“作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种植基地+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等产销直接对接模式;
(四)投资经营企业: (略) 场( (略) )投资经营企业应 (略) 政府《关于印 (略) 场建设改造一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12〕4号)要求;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投资经营企业应当拥有10个 (略) 或与10个以上 (略) 签订配送协议。
第九条 符合扶持奖励政策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官渡区、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官渡区、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改造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
(二)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书面意见;
(三)市场产权属性证明文件;
(四)建设改造方案:包括区政府定点核准文件、模拟效果图、设计方案、进度安排文件等;
(五)费用预算明细及计算依据;
(六)运营模式材料:有关说 (略) 场( (略) )运行模式材料, (略) 场租金、摊位费、管理费等收取办法及标准文件盒管理制度;有关“基地+菜市场”、“作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种植基地+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等产销直接对接模式的合同;
(七)市场经营者(投资经营企业)资料:(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包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略) 场( (略)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项目实施竣工后,由官渡区、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官渡区、空港经济 (略) 场( (略) )建设领导改造小组审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数量完成情况、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开工、竣工时间、是否达到标准等;
(二)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等;
(三)项目建设、资金结算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市场实行公益性管理模式的相关合同和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同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投资预算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数额,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扶持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并运营后,先拨付扶持奖励资金70%,待市场正常经营满一年后再拨付余下30%。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拨付任何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市场在经营期间必须严 (略) 及本区文件要求运营,若企业违反相关文件规定或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将不予拨付剩余扶持奖励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若扶持奖励资金已全部拨付的,责令收回已拨付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建企业(单位)应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在市场醒目地方,对项目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管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扶持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抓住实效,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扶持奖励办法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