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巴司发〔2024〕38号),我局开展了涉及罚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排查清理。经研究,拟对《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拟修改文件如有意见,可在2024年7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局(邮箱号:*@*26.com)。 磴口县水利局 2024年6月20日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