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基本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类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人防、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社会资金专项投入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人防、环保、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
(三)工 (略) 房及其配套设施、科研、食堂、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年度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工程。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金融机构新建办公用房;汽车4S店;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工程(不含成套住房)。
(五)住房开发项目( (略) 区用房、托幼机构、健身等公益用房);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各类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场、店面列入第五类;由式样、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工程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宾馆、酒店和商场单体工程列入第五类。
二、规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建设项目的11项规费,按照上述五种建设项目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详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 (略) 转报县政府审批。未经县政府批准而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收费标准降低或执收比例降低的,应予实施,由执收单位报 (略) 备案。
三、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的规费 (略) 进入县行政审 (略) 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的分类向有关窗口提出类别申请,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低于或高于本规定标准的规费收取须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各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也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其他有关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不再对建设项目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
四、监督保障
建设项目规费征收, 严格按照“一表制”征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公布之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严禁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建设项目规费征收,不得在“一表制”之外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取保证金、押金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建设项目规费征收,不得在县行 (略) 范围以外收取;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略) 会监督。
收费单位如违反规定,将由价格、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 (略) ;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收取规费情况进行督查,存在违纪行为的 (略) 门酌情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享受本办法规费减免政策后,企业(项目)投资额度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其已享受 (略) 分,由各 (略) 门(单位)足额补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附则
(一)本办法出台以前,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已签订协议确定的优惠政策可按原协议享受,新开工项目按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有关建设项目规费减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分宜县建设项目收费分类表
附件:2-1 分宜县建设项目收费分类表 |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交费单位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人防、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 2、社会资金专项投入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教学用房、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人防、环保、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 | 3、工 (略) 房及其配套设施、科研、食堂、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年度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工程。 | 4、仓储、物流企业仓库;金融机构新建办公用房;汽车4S店;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工程(不含成套住房) | 5、住房开发项目( (略) 区用房、托幼机构、健身等公益用房);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 ||||||||||
序号 | 名称 | |||||||||||||
1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行政性 | 建设单位 | 人防办 | 赣发改收费〔2019〕 (略) 、 赣人防发[2021] (略) | 按照130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征收;经济发达镇按照80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征收。 | 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且不属于未批先建, (略) 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 (略) 舍安全 (略) 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项目及监狱、 (略) 免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单独修 (略) 、 (略) (房)、市政供水设施、 (略) 理设施、垃圾焚烧设施、水泵房、变配电房(站)、 (略) 焚烧设施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且不属于未批先建, (略) 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 (略) 舍安全 (略) 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项目及监狱、 (略) 免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单独修 (略) 、 (略) (房)、市政供水设施、 (略) 理设施、垃圾焚烧设施、水泵房、变配电房(站)、 (略) 焚烧设施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新建(含改建、扩建)工业 (略) 房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水、电、气、暖工程和仓库等设施免收;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且不属于未批先建, (略) 门认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新建(含改建、扩建) (略) 房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水、电、气、暖工程和仓库等设施免收,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的产品初加工车间、仓库等免收,汽车、特种设备维修、检测车间等 (汽车 4S 店除外)免收,无围护的钢构菜市场、运动场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临时车棚和钢构车库及加油(气)站、油(气) (略) 分等免收;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且不属于未批先建,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免收,因遭水灾、火灾等不可抗拒灾害的民用建筑,按原 (略) 分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
2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行政性 | 建设单位 | (略) | 财综[2014]8号)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1元/m2一次性计征。 | (略) 、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 (略) 、 (略) 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等可以免,其他按标准执行 | (略) 、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 (略) 、 (略) 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等可以免,其他按标准执行 | ?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含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可以免,其他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3 | (略) 占用费 | 事业性 | 施工单位 | (略) | 赣城字[1994]4号、 赣价费字[1994] (略) 、 赣财综字[1994] (略) | 收费单位:元/日·平方米 一、 (略) : 1、 (略) 中段0.3 2、 (略) 东西两端0.3 3、 (略) 0.3 4、 (略) 段0.3 5、 (略) 0.2 6、开物大道0.3 7、 (略) 0.2 8、东旭大道0.2 9、 (略) 0.2 10、 (略) 0.2 11、 (略) 0.1 12、 (略) 0.2 13、 (略) 0.2 二、支道: 1、 (略) 0.1 2、民福巷0.1 3、新村巷0.1 4、保健巷0.1 5、政法巷0.1 6、 (略) 0.1 7、 (略) 0.1 8、 (略) 0.1 9、 (略) 0.1 10、 (略) 0.1 11、分中至界桥道口0.1 12、其他0.1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交费单位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人防、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 2、社会资金专项投入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教学用房、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人防、环保、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 | 3、工 (略) 房及其配套设施、科研、食堂、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年度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工程。 | 4、仓储、物流企业仓库;金融机构新建办公用房;汽车4S店;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工程(不含成套住房) | 5、住房开发项目( (略) 区用房、托幼机构、健身等公益用房);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 ||||||||||
序号 | 名称 | |||||||||||||
4 | (略) 挖掘修复费 | 事业性 | 道路挖掘单位 | (略) | 赣城字〔2001〕 (略) ,赣价费字〔1994〕 (略) ,赣财综字〔1994〕 (略) | 1、 (略) 面410元/㎡2、 (略) 面340元/㎡3、彩色人行道板210元/㎡4、广场砖人行道板430元/㎡5、普通人行道108元/㎡6、水泥浆抹面人行道64元/㎡7、土质人行道45元/㎡8、路沿石96元/㎡9、Ф500以下下水道1152元/米10、Ф600-800 1456元/米11、Φ1000-1500下水道元/米3136元/米12、方(园)形检查井4249元/座13、雨水井859元/座14、不锈钢扶手栏杆(柱)545元/米15、砼扶手栏杆(柱)256元/米16、钢管扶手栏杆(柱)321元/米17、汉白玉等石材护栏3320元/米18、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1元/米·天19、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2000元/平方米20、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1500元/平方米21、改造人行道80元/平方米22、 (略) 面769平方米23、石材人行道550元/平方米24、余土堆放10元/米·天25、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 (略) (略) 以上0.2元, (略) 以下0.1元/米·次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5 | 城市排水管网接入费 | 事业性 | 接入水管单位 | (略) | 赣城字〔2001〕 (略) .赣价费[1994] (略) .赣财综[1994] (略) | Φ500mm以下:8000元/处;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Φ600-800mm: *** 元/处; | ||||||||||||||
Φ1000mm: *** 元/处; | ||||||||||||||
Φ1200-1500mm: *** 元/处; |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交费单位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人防、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 2、社会资金专项投入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教学用房、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人防、环保、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 | 3、工 (略) 房及其配套设施、科研、食堂、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年度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工程。 | 4、仓储、物流企业仓库;金融机构新建办公用房;汽车4S店;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工程(不含成套住房) | 5、住房开发项目( (略) 区用房、托幼机构、健身等公益用房);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 ||||||||||
序号 | 名称 | |||||||||||||
6 | (略) 搭接费 | 事业性 | 建设单位 | (略) | 赣城字〔2001〕 (略) 、赣价费字[1994] (略) 、赣财综字[1994] (略) | (略) 面搭接:6000元/处 (略) 搭接:500/处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7 | 排水设施使用费 | 事业性 | 建设单位 | (略) | 赣价费字[1993] (略) 赣财综字[1993] (略) | 基建用水0.6元/吨 | 大、中、小学校( (略) , (略) )幼儿园、 (略) 、 (略) 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居民免。 | 大、中、小学校( (略) , (略) )幼儿园、 (略) 、 (略) 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居民免。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8 | 上缴委 (略) 理费 | 事业性 | 建设单位 | (略) | (略) (略) 、赣发改收费字[2009] (略) 、分价字[2010] (略) | 非居民生活垃圾①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②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9 | 不动产登记费 | 事业性 | 不动产权人 | (略) | 财税[2016] (略) 、发改价格规[2016] (略) 、财税(2019) (略)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不动产登记工本费10元/件(已收登记费项目不再收取工本费,免收登记费的不收取第一本证书工本费。不动产变更、注销、预告、更正、查封登记及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免收登记费,其他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10 | 土地交易费 | 经营服务性 | 土地使用权人 | (略) | 赣发改收费[2017] (略) )、赣字[2016] (略) 、赣发改收费【2019】 (略) | 1.公开出(转)让:成交价10 (略) 分2.25%,成交价101- (略) 分1.35%,成交价501-1 (略) 分0.405%,成交价1001-3 (略) 分0.27%,成交价3001-5 (略) 分0.18%,成交价5001万元 – (略) 分0.027%, (略) 分0.005%。根据赣字[2016] (略) 第63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以上标准基础的50%收取。 2.协议出(转)让:出让1800元/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900元/宗;转让或租赁:270元/宗。 3.抵押:450元/宗。 | 免 | 免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免土地交易费,其他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交费单位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人防、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 2、社会资金专项投入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教学用房、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人防、环保、环卫、 (略) 会公益事业用房。 | 3、工 (略) 房及其配套设施、科研、食堂、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年度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工程。 | 4、仓储、物流企业仓库;金融机构新建办公用房;汽车4S店;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工程(不含成套住房) | 5、住房开发项目( (略) 区用房、托幼机构、健身等公益用房);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 ||||||||||
序号 | 名称 | |||||||||||||
11 |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 行政性 | 建设单位 | (略) | 1、赣府发[1993] (略) 2、2、赣府厅发[2010] (略) | 1、县城总体规划区内除公用事业建筑免收 (略) 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5元/㎡;?2、建制镇总体规划区内除公用事业建筑免收 (略) 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收取。 | 免 | 免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1、旅游项目的投资总额和项目范围中均不含房地产开发; | ||||||||||||||
2、宾馆、酒店和商场中的单体工程是指与其他建筑物相对独立的单个大型工程,但由式样、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工程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工程不在其列; | ||||||||||||||
3、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工程, (略) 分。 | ||||||||||||||
4、各类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场、店面列入第五类;由式样、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工程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宾馆、酒店和商场单体工程列入第五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