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期刊变更主管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略) 令第 594号)
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一)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1、主要主办单位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2、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4、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5、《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二)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1、主要主办单位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文件;
2、拟任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拟任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拟任主管单位同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6、拟任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8、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上午 北京时间10:00-14:00 下午 北京时间15:30-19:30)。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报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地点:新 (略) 新市 (略) 591号新疆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
联系电话:新闻报刊处:0991-* 传真: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