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略) (略) 整体产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7/2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8/22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标的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明珠商业中心6楼673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所有制 | 法定代表人 | 周伟念 | |||||||||||||
成立时间 | 1993年05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20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833 | 所属行业 | 运输业 | |||||||||||||
经营范围 | 珠江水系内河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各对外开放港口至香港、 (略) 货物运输香港、澳门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各对外开放港 (略) 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7人 其中在岗7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交通运输局 | 100% | ||||||||||||||
内部决议 | (略) 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纪要2024年度(第10期)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专项审计数据 单位:元 | |||||||||||||||
2023年6月30日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2 | *.76 | -*.94 | ||||||||||||||
审计机构名称 | 广西永兴 (略)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年12月30日 | *.23 | -*.04 | -*.0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6 | *.46 | -*.70 | |||||||||||||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年6月30日 |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2 | *.76 | -*.94 | ||||||||||||||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西永兴资 (略) | 评估报告书号 | 永兴评报字[2024]第03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6/30 | 核准(备案)号 |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交通运输局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112.17 | 443.56 | -331.3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31.*元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交通运输局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92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33U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机关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略) 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纪要2024年度(第10期)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人民政府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略) 人民政府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 玉政函(2024)86号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是,处置方式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板块。 | ||||||||||||||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特别告知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略) (略) 的前身为广西 (略) ,于1993年11月11日经自治区交通厅(交函综合〔1993〕554号)批准成立经营贵港至香港、澳 (略) 货物运输企业,2000年6月26日经自治区交通厅(交综合〔2000〕506号)批准更名为现名,2005年12月8日经交通部(交水批〔2005〕1034号)批准,在原有经营港 (略) 货物运输的基础上,增加从事珠江水系内河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资格。2010年11月,富安公司实行以包代管的经营管理模式,以玉林交通运输局 (略) 原有老、旧、残自有产权的船舶作价转让所得款人民币*元作为承包标的,与承包方周伟念、唐明光、杨燕玲(富安公司管理层)先后签订两轮承包合同(第一轮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第二轮2015年11月1日至标的企业改制完成),富安公司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不承担责任,经营成果归属承包方,船舶作价转让所得款人民币1 (略) 固定资产所 (略) 交通运输局,承包期满归还。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1)本次评估范围不含承包方在承包期间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所得。 (略) 提供借款确认书等资料显示,承包 (略) 名义出借资金合计2,*,借入资金1,*,专项审计不包含上述借款,专项审计也未对该借款利息进行调整。资产评估是在专项审计基础上进行的,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 影响。另,截至评估基准日承包方在承包经 (略) 的负债合计人民币1,*. (2)本次评估 (略) 产权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评估过程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3)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情况 ①船舶。富安公司现有运营船舶20艘,其中:一是18艘光租船舶均以租 (略) 名下,其实际 (略) ,故未计入被评估企业账面固定资产,且以上船舶为承包经营期间租赁,因评估范围不含承包方在承包期间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所得,故本次评估未考虑租赁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二是 (略) 名下有2艘船舶,船名分别为富安866、富安8888,其中富安8888产权为共 (略) 和龙晓明,富安公司占股51%,龙晓明占股49%。 (略) 分别与李根、龙晓明签订的《船舶所有权协议书》,为方便办理港澳航线相关业务,在办理富安866、富安8888船舶所 (略) 名义进行登记,其实际所有权人分别为李根、龙晓明。故2艘船舶未计入被评估企业账面固定资产。 ②办公场所。富安公司从2006年 (略) (略) 明珠商业中心6楼办公,与开发明珠 (略) 未签订购房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 (略) 提供的资料,周伟念于2005年12月2 (略) 江 (略) 支付2052元,收据内容为“收到周伟念(671、673、675) (略) 住宅款”, (略) 财务账核算,富安公司财务账上无办公室租金、购房款的记录。承包协议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约定:1、关于富安的办公场所, (略) 没有购买,由谁购买,待日后开发商有结果时,双方再商定,2015年11月1日后办公场所租金由承包人支付。 (略) 与开发明珠 (略) 未签订购房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也未见开发商要求支付购房款或租金,相关房屋属于购买或是租用、若为购买由谁购买尚不明确,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③其他实物资产。2010年11月11日最初承包移交时清点的实物资产共102台(张/个/辆),截止基准日专项审计及本次评估监盘中仅见实物86项,缺少16项。按照承包合同协议约定,承包方应按2010年清点实物 (略) ,未约定资产价值。专项审计对盘亏或 (略) 2010年10月31日财务账面净值(对财务账面无 (略) 估计净值)作为公允价值,以此价值调增“其他应收款-周伟念、唐明光、杨燕玲”科目*。对于已盘亏或损坏(待报废)的16项资产,由于间隔已逾12年,本次评估无法进一步确定该部分资产在2010年11月11日的状况及价值。资产评估是在专项审计基础上进行的,故按审计后账面值确定其他应收款中相关款项的评估值;若未来其他资料反映的该部分资产在2010年11月11日的 (略) 估计金额不一致的,或富安公司与承包方对已盘亏或损坏的资产的移交或补偿有进一步明确约定的,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4)富安公司现有债权债务情况 ①富安公司现有债权主要是其他应收款,金额总计人民币1,*。其中,被评估企业部分款项长期挂账总计*.36元,根据广西壮族 (略) (略) (2005)贵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 (略) 水运六公司、 (略) (略) 、黄保雄连带偿还* 元及该款利息* (略) 。截至2023年6月30日,富安公司账上“其他应收款-黄保雄”的连带责任借款余额为*,据富安公司说明,债务人黄保雄已去世,标的企业未能向我们提供欠款单位 (略) 、杨凯彪、黄善华、广 (略) 、黄保雄继承人的邮寄地址信息, (略) (或个人)发出往来询证函。鉴于上述款项挂账多年,长期未收回,且被评估企业已无法联系相关企业(或个人),本次评估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评估风险损失。 ②富安公司现有债务主要为其他应付款,金额总计人民币4,*。其中两笔债务存在特殊情况:一是2004年12月8日,富安 (略) (略) 借款*元。借款期限2004年12月9日至2005年12月8日,借款合同约定未按还款期限归还借款也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处以每天万分之一的纳金。审计后其他应付款( (略) )余额*元,款项已经逾期。专项审计未对借款利息、滞纳金进行调整。资产评估是在专项审计基础上进行的,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相关利息、滞纳金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二是截至审计基准日,富安公司“其他应付款- (略) 交通运输局”的余额为3,*, (略) 交通运输局的函证沟通(已发函证,但未取得正式的回函), (略) 交通运输局挂账金额为3,*,与富安公司账面数差额*。富安公司未确认上述差额,专项审计未对该挂账进行调整。 因未取得资金使用相关协议,专项审计也未对该借款利息进行调整。资产评估是在专项审计基础上进行的,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5)富安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2,*,截至1993年4月25日实收资本为2,*,其中实物出资1,*,货币出资*。截至2023 (略) 账面实收资本为2,*,两者不一致。改制专项审计报告同时披露了该事项,并按实收资本为2,*列示。资产评估是在专项审计基础上进行的,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6)承包合同约定 (略) 交通运输局投资的船舶作价转让所得 (略) 用于吸纳社会船舶进行挂靠经营。承包合同对该笔资金用于承包经营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属未作出具体约定。根据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承包经营期间(2010年11月-2023年6月30日)富安公司账面利息收入共*,由于无法准确分清船舶转让所得*对应的利息收入金额及归属,专项审计未对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进行调整,审计结果不包含该部分利息收入。资产评估是在专项审计基础上进行的,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的,经过交易所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其他未尽事项请意向受让方到交易所查阅相关备查资料。 | |||||||||||||||
交易 | 转让底价(元) | 1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无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参与受让。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悉数付清成交价款,且转受让双方支付竞价服务费用后 5 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交割无异议双方签署《交割单》。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2.人员安置。根据整体受让方企业性质不同,标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分别按如下方式进行: (1)受让方为国有企业的(含国有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全体 (略) 整体承接。新公司以变更协议的形式与职工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略)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个人意愿,新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略) 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但不得低于改制前的标准。 (2)受让方为非国有企业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文件的规定,标的企业与全部在职7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3)标的企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①当国有企业的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为确保人员平稳过渡,新公司承诺原有在岗人员全员上岗。不论职工是否出资, (略) 上岗。对 (略) 继续工作的职工,新公司将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略) 工作的职工,由标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其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计算公式为: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②当非国有企业的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由标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其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计算公式为: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③经济补 (略) 交通运输局在产权转让完成后从受让方先行代付应由承包方退还的人民币*元按规定向职工进行支付。 (略) 交通运输局获取该款项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安置款的支付工作。 (5)标的企业不存在拖欠在职职工费用情况,均按时缴纳社保(五险),不存在中断缴纳情况。新公司成立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如下: (略) 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②到其他单 (略) 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则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新公司及时为其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按以下方式处置: (1)现有债权债务的处置:标的企业现有债权人民币1,*及现有债务人民币4,*由受让方整体承接,继续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产权转让前已存在的全部债权债务。按承包合同约定应由承包方退还的人民币*元视为标的企业对承包方的债权,由受让方先行代付,之后再向承包方追偿。受让方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清偿企业其他对外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 (2)或有债权债务的处置:①对于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因《承包合同》尚在有效期,该部分债权债务尚未确定,将以整体转让《承包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形式将承包经营期间标的企业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进行整体转让,由受让方承接。受让方在完成标的企业的产权交割后,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及《承包合同》与承包方结算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并负责向承包方追偿, (略) 交通运输局给予必要的协助。②未纳入标的企业账内核算的两笔债权债务(即承包 (略) 名义向船东出借资金合计2,*,向员工借入资金1,*)由承包方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由受让方根据《承包合同》及相关借款协议向船东追偿及向员工偿还。③办公场地涉及的或有债务,根据《承包合同》第十三条,2010年11月1日后的办公场所使用费应由承包方承担,此前的使用费由标的企业承担。因该债务尚未实际产生,如该或有债务实际发生的,根据《承包合同》应由标的企业承担的,在产权交 (略) 交通运输局承担;应由承包方承担的部分,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承担后可以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方追偿。 4.意向受让方需接受以下条件并书面承诺:(1) (略) 的债务;(2)承诺已充分知晓转让产权所包含或有债权债务、资产状况及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并自行承担责任。(3)承诺竞买成 (略) 性 (略) 工作,并及时办理产权过户。(4)不再开展过渡期间企业损益财务专项审计工作。(5)承诺代承包方先行偿付人民币*元,在签署《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6.成交签约。 (1)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签约地点:另行通知) 7.交易价款结转。 交易所在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转受让方双方应付竞价服务费及转受让双方同意结转价款的书面文件(或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结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8.交易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 | |||||||||||||||
交易 | 竞价须知 |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 (略) (http://**)的《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 (略) 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现场展示 | 1.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间 2.展示地点: (略)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需提前预约):谭先生 * (注意事项: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应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管理规定,听从转让方的安排,否则将不允许参与报名。2.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7/26 至 2024/8/22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 (略) 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 ③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项目的决议(适用法人、非法人组织)。 ④法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下载信用报告;(留存原件) ⑤承诺书,承诺事项应包括“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4点内容,格式自拟。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给予1次补正机会,意向受让方应于收到交易所通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逾期未完成补充修正手续或补充修正后仍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均按资格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接收补正申请。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零*元整(¥*.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加价 | 增价幅度 | 100元/次 | ||||||||||||
自由竞价时间 | 具体时间以交易所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请保持系统注册报名的手机信号畅通,以免因手机短信拦截无法收到信息而错过交易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 | 180 | |||||||||||||
服务费 | 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附件下载 | 1.授权委托书.doc | |||||||||||||||
联系 | 标的咨询 | 林经理 * | ||||||||||||||
报名咨询 | 罗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单位地址 | (略) 青 (略) 18号宏桂大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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