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1-*、*(环评科)
通讯地址: (略) 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1228室
序号 | 审批文号 | 批复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单位 | 报告类型 | 环评批复 |
1 | 兰环审﹝2024﹞34号 | 2024/04/08 | 甘肃瑷 (略) 玻璃生产加工建设项目 | 甘肃瑷 (略) | 安宁区九合镇九合村九合石材城 | 甘肃利锦 (略) | 报告表 | 兰环审〔202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瑷 (略) 玻璃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