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让标的仅为车辆,不包含车辆号牌。转让标的在变更过户时,转让方可优先留用车辆原号牌,若转让方放弃车辆原号牌优先留用,原号牌由相关管理机构收回,重新发放新号牌。 2、 转让标的竞价成交但并未办理完成更名过户手续前,受让方对 (略) (略) 理产生的费用, (略) 承担。若因不能在登记注册地办理更名过户交易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无息退还,转让方及交 (略) 支付其他费用。 3、 (略) 分证件可能存在缺失或没有办理的,转让标的成交后 (略) 补办, (略) (略) 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 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违章记录,转让成交后,违章罚款及扣分问题 (略) 解决。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其它欠费情况,欠费情况由意 (略) (略) 理;转让成交后, (略) 欠任何费用 (略) 承担,并承 (略) 理事项。从转让标的交付受让方之日起, (略) 发生的违章、罚款、扣分、安全等事项 (略) 承担。 5、 转让标的若已办理商业险,转让成交后商业险是否随转让标的 * 同过户由转让方 (略) 协商解决。 6、 转让标的仅保证在车辆目前登记注册地更名过户,办理过户手续需 (略) 税费 (略) 查询并承担。转让标的能否异地落户由意 (略) 查询核实。转让成交后,如果不能异地落户,车辆不退。 7、 转让标的的里程表公里数、注册日期等参数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8、 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 (略) 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 (略) 有瑕疵,特别是隐 (略) (略) 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 (略) 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9、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 、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 (略) 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 (略) 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 (略) 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 (略) 承担。 * 、 (略) 内容由转让方提供, (略) 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