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传 ???真:0514-* 通信地址: (略) 446号 邮编:* |
扬环审批〔2024〕5号
项目代码:2308-*-89-01-*
关于长春科技材料(扬州)有限公司
年产2.*吨稀释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春科技材料(扬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春科技材料(扬州)有限公司年产2.*吨稀释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万元,于扬州化工 (略) 1号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2.*吨稀释剂项目,新建一个稀释剂生产车间、一个充装车间,购置桶槽、灌充设施、过滤器及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建成后可年产稀释剂2.*吨。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本项目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仅新增洗桶废水,依托现有一座设计处理能力为500m3/d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采用“生物处理+生物沉淀+酸碱中和”处理工艺。洗桶废水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扬州 (略) 集中处理,最终排入长江。
(二)营运期产生的储罐呼吸废气、集装罐充装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收集效率100%。包装桶充装废气、洗桶废气采用密闭空间负压收集,收集效率不低于95%,各股废气收集后一并通过冷凝+活性炭吸附+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96%,之后经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采用微负压方式收集,收集效率不低于95%,通过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75%,之后经15米高2#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气中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厂区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3类标准。
(四)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固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本项目营运期产生废液、 (略) 、废活性炭、实验室废物和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于新建的200m2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土壤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相应区域的防渗措施,避免土壤、地下水污染。
(六)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本项目事故池依托现有项目事故应急池(3350m3),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建设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生产场所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八)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污口,项目设置2个废气排放口,1个污水排放口(依托现有)。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及时完成排污许可重新申请,依法取得排污权。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t/a、COD≤13.241t/a、氨氮≤0.816t/a、总磷0.395t/a、总氮≤2.294t/a。
2、废气:VOCs0.676t/a,其中有组织≤0.588t/a,无组织≤0.088t/a。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