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辖区各企业:
按照《 (略)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条例》(冀劳社[2008]48号)规定,我市自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以来,各用人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对劳资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续订、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依规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是用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种表彰奖励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规进行查处。
二、劳动用工备案范围。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所覆盖的劳动者指: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劳务派遣工。
三、劳动用工备案情形。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后,应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天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0天内办理解除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
四、劳动用工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可登录“承德人社一体化网报平台”办理。具体操作方法:登录平台后点击业务办理窗口→用工备案窗口→用工备案信息变更窗口,按窗口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
五、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使用“承德人社一体化网报平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确保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依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