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略) 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略) 内的已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损坏或丢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丢 (略) 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原件;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政 (略) 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原卫生许可证无效/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卫生许可证缺损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收回缺损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二、承办机构
(略) 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略) 内的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损坏或丢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丢 (略) 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卫生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卫生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政 (略) 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略) 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略) 内的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损坏或丢失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丢 (略) 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原件;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政 (略) 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监督所、 (略) 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略) 内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丢 (略) 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政 (略) 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五、《妇幼健康服务证》发放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整合生育登记和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天人口组[2016]1号)规定:《妇幼健康服务证》作为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孕产期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等信息的记录凭证,符合政策对象凭此证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免费服务和相关的奖励政策。育龄夫妻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生育后要求办理登记的,应予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管理地村(居)委会、各镇街计生办、市卫计委基层指导股
三、服务对象
夫妻一 (略) (略) 申请生育一孩或二孩对象,以及不符合政策和外 (略) 接受服务的对象。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生育审批要求的特殊材料。
六、登记程序
鼓励孕前登记,推行镇、村主动依据新婚信息全程代理上门服务的登记模式。
1、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 (略) 婚育情况登记表》或《 (略) 再生育情况审批表》,提交所需材料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即完成登记。对再生育审批对象由村(居)计生保健员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审批发放。
2、村(居)保健员全程代理登记(或审批)资料的收集、送审,《妇幼健康服务证》登记发放后送证上门。
七、办理时限
生育登记,登记人资料齐全,经核实无误后,受理地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生育审批,申请人为省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方为省外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卫健委基层指导股:0550-*
秦栏镇计生办:*
万寿镇计生办:*
仁和镇计生办:*
金集镇计生办:*
冶山镇计生办:*
郑集镇计生办:*
天长街道计生办:*
永丰镇计生办:*
杨村镇计生办:*
石梁镇计生办:*
汊涧镇计生办:*
张铺镇计生办:*
大通镇计生办:*
铜城镇计生办:*
新街镇计生办:*
六、国有破产、集体企业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天发〔2014〕21号)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承办机构
(略) 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国有破产、集体企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职工
四、申请条件
市属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独生子女证、银行存折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 (略) 卫计委以及原破产改制企业主管局申请。
2、发放:通过审核后,市财政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年兑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卫生健康委电话:0550-*
七、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 (略) 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二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二、承办机构
(略) 卫生健康委、各镇(街道)、各村(社区)
三、服务对象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村或社区申请办理。
2、村级评议:组织村干、邻居或证明人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表。
3、镇级复核:各镇根据村级上报材料组织上门复核
4、市级复核:根据各镇上报材料组织上门复核并确认。
七、办理时限
每年11月份开始个人申报,4月20日系统录入结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卫生健康委电话:0550-*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天发〔2014〕21号)针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妇参保的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3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略) 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城乡居民养老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特扶,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独生子女光荣证;
3、三级以上伤病残残疾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2、发放:通过审核后, (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维护到位。
七、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年兑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0-*
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略) (略) 人口 (略) 民政局《关 (略)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天人口委〔2014〕61号)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经能力评估后,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护理补贴。
二、承办机构
(略) 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略) 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49周岁以上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人
四、申请条件
1、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女方需年满49周岁;
2、经县级以上部门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
五、申报材料
村居按照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失能情况上报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经市级确认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申请。
2、发放:通过民政局与卫计委审核后,民政局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年兑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0-*
十、上消化道癌早诊断早治疗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家、省开展上消化道癌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精神, (略) 开展上消化道癌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应用内镜下碘染色、多点活检筛查技术,所有病变的诊断和转归均以组织病理为标准,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开展相应治疗。
二、承办机构
(略) 。
三、服务人群
筛查以40-69岁的高危人群为重点,为健康人群。从社区和体检人群中动员,凡年龄在40-69岁的健康体检人群发放知情同意书。
四、申请条件
1、同意参加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群众携带个人身份证到体检中心登记,并领取胃镜检查卡。
2、凭胃镜检查卡免费至胃镜室进行内镜检查。
3、检查结束后3日(做病理者一周后)至体检中心领取检查报告单。
五、申报材料
1、知情同意:所有参加筛查的群众都必须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在自愿的原则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2、基本信息调查: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的群众接受基本信息调查,并填写基本信息调查表。
3、内镜检查:胃镜室负责内镜检查及填写检查记录表。
4、现场质量控制。现场每个筛查对象的检查项目都要通过质量控制表反映出来。
5、活检病理检查:病理科负责病理检查及填写病理诊断表。
六、服务流程:对发现的癌前病变及早癌开展内镜下治疗或内外科治疗。
七、办理时限重度不典型增生/原位癌每年至少随诊一次。轻度和中度不典型增生随诊间隔为3-5年。随诊仍然采用内镜检查碘染色,并进行指示性活检及病理诊断。
八、服务时间
医院正常上班时间,体检中心将受检人员排序,合理安排胃镜室的工作量(每天5-10人),按时按顺序安排筛查,与胃镜室、病理科进行实地交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项目,凡年龄在40-69岁的健康人群,凭个人身份证免费筛查。
九、咨询方式
地点: (略) 健康管理科(体检中心)
电话:0550-*
十一、健康体检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依据1、“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由以治病为中心,向全过程健康管理转变的精神。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文件。
二、承办机构
(略) 健康体检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凡是愿意健康体检的个人或单位团体均可以申请。包括健康体检、入职体检、入学体检、公务员体检、特殊作业工(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吊车工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等。
五、申报材料
需提供体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
六、服务流程
个人体检携带身份证,在上班时间(上、下午均可,需要空腹的项目一般安排在上午,一般在下班前30分钟停止登记) (略) (略) 体检中心。团体体检实行预约检查。体检程序:咨询开单、登记录入、缴费后按体检指引单指示进行检查。体 (略) 食堂为体检客人提供丰富的营养早餐。体检结果领取:凭体检收费收据或本人身份证在体检后七天到体检中心领取或以电话通知为准。
七、办理时限
根据预约时间安排体检,在全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体检项目,按安徽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
九、咨询方式
(略) 健康体检中心。
电话:0550-*
十二、全国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二、承办机构
(略) 卫计委人事股
三、服务对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 (略) 教育主管 (略)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 (略) 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报名系统打印);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
5.考点所需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六、服务流程
1.网上预报名。考生登录中国 (略) (http://**),按网上给定 (略) 上预报名。
2.现场确认。各考点、报名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根据报名要求携带报名申请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应 (略) 上预报名后的现场确认工作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
3.网上缴费。考生 (略) 上支付的方式,考生现场确认后经过考点资格审核通过, (略) 上缴纳考试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4.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审定。各县、市考点逐级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七、服务时限
具体考试日期由国家卫计委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各环节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当年度国家卫计委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4〕193号文件执行(50元/科)。
九、咨询方式
各考点、考区的咨询电话见当年度省卫生健康委护士执业考试的文件通知
(略) 卫计委护士考试咨询电话:0550-*
四十一、病历复制和查询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可以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略) (略) 医务科
三、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四、申请条件
凡是服务对象确实需要复印或查询病历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受理复印或查询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 (略) 办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供有效证件→医务科审核有关证件,办理同意复印手续→病案室复印(或查询)客观资料→医务科盖章证明→复印的病历交当事人。
七、办理时限
当日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服务咨询地点: (略) (略) 病案室
咨询电话0550-*
四十二、健康体检办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依据1、“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由以治病为中心,向全过程健康管理转变的精神。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文件。
二、承办机构
(略) (略) 体检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凡是愿意健康体检的个人或单位团体均可以申请。包括健康体检、入职体检、入学体检、公务员体检、特殊作业工(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吊车工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等。
五、申报材料
需提供体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
六、服务流程
个人体检携带身份证,在上班时间(上、下午均可,需要空腹的项目一般安排在上午,一般在下班前30分钟停止登记) (略) (略) 检查中心。团体体检实行预约检查。体检程序:咨询开单、登记录入、缴费后按体检指引单指示进行检查。体检结束后为体检客人提供丰富的营养早餐。体检结果领取:凭体检收费收据或本人身份证七个工作日到登记处领取或以电话通知为准。
七、办理时限
根据预约时间安排体检,在全部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体检项目,按安徽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
九、咨询方式
(略) (略) 门诊四楼健康体检中心。
电话: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