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略)T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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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融资金额 | 投资方一投资金额不超过4061.(略)元;投资方二投资金额不超过5938.(略)元,合计不超过(略)万元 | 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投资方一股权占比不超过1.82%;投资方二占比不超过2.67%,合计不超过4.49% | ||
增资企业所在地 | 天津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保险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21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电话: (略)/ 部门负责人: 袁颖 电话: (略)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项目编号 | G(略)T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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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增资企业所在地 | 天津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保险业 | ||
是否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 | 否 | ||||
拟融资金额 | 投资方一投资金额不超过4061.(略)元;投资方二投资金额不超过5938.(略)元,合计不超过(略)万元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投资方一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3769.(略)元,;投资方二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5510.(略)元,合计不超过9279.(略)元 | ||
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投资方一股权占比不超过1.82%;投资方二占比不超过2.67%,合计不超过4.49% | 本次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投资方一占有股份数不超过3769.(略)股;投资方二占有股份数不超过5510.(略)股,合计不超过9279.(略)股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2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不涉及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否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21 | ||
信息披露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融资金额、对应新股东股权占比/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
投资价值描述 | 渤海 (略) 由天津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2005年10月18日开业,是首家总部设在天津 (略)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拥有24家省级机构,2 (略) 级和县级机构, (略) 络遍及全国中、东、 (略)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略)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略)万股; 天津渤海国有 (略) 持股(略)万股; 澳大 (略) 持股(略)万股; 天津滨 (略) (略) 持股(略)万股; 北方 (略) 持股(略)万股; (略) 持股(略)万股; 投资方一新增持股不超过3769.(略)股; 投资方二新增持股不超过5510.(略)股。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取得本项目《增资凭证》。 增资终结条件: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则本次增资终结: (1)信息披露期或信息披露延长期满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 (2)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3)最终投资方未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的; (4)本次增资扩股未获行业监管机构审批通过; (5)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形。 | ||||
募集资金用途 | (略) 偿付能力的补充以及对投资、非车险领域发展的支持。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见附件《其他披露的内容》 |
增资企业名称 | 渤海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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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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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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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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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2、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略) 股东的全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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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向天津 (略) (本项目中简称天津产权)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和项目信息公告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并已完成对增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对增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已全面知悉且认可,依据该等内容并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其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增资企业及其股东追究责任及提出其他主张。 2、意向投资方应在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投资方资格条件》,意向投资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国家金融监 (略) 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本项目中简称行业监管机构) (略) 股东资格条件的要求,若由于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资格审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意向投资方承担。 3、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按《资格审核材料清单》(以下简称审核清单)向增资企业递交资格审核材料,由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增资企业向其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核阶段,增资企业可根据《投资方资格条件》和审核清单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完善审核材料和进行说明。 增资企业审查结论并不作为认定意向投资方满足 (略) 投资人资格条件的依据,最终以行业监管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 4、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收到增资企业出具的《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后,向天津产权递交相关材料办理意向投资登记手续。 5、本次增资,增资企业通过公开方式增发股份不超过9279.(略)股,其中投资方一新增持股不超过3769.(略)股(增资份额一);投资方二新增持股不超过5510.(略)股(增资份额二)。 6、信息披露期满,参与投资上述任意增资份额的意向投资方均为一家,则本次增资该增资份额以协议方式成交;如参与投资上述任意增资份额的意向投资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该增资份额的最终投资方。本次增资同股同价,如通过竞价后导致各增资份额价格不同,则按照各增资份额价格平均值确定最终增资价格,各投资方应予以接受。 7、投资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支付至增资企业收款账户。增资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增资款全部以人民币方式出资缴纳,并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 8、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且按照上述第7条规定取得验资报告后,本次增资需到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最终增资金额及对应所占股权比例以行业监管机构审批结果为准,审批未通过的, (略) 径无息返还。 9、本次增资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并在签署《增资协议》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10、增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11、本次增资任意增资份额不接受联合投资。 12、意向投资方不得同时投资两个增资份额。 | |||||||||||||||||||
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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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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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略)T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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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融资金额 | 投资方一投资金额不超过4061.(略)元;投资方二投资金额不超过5938.(略)元,合计不超过(略)万元 | 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投资方一股权占比不超过1.82%;投资方二占比不超过2.67%,合计不超过4.49% | ||
增资企业所在地 | 天津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保险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21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电话: (略)/ 部门负责人: 袁颖 电话: (略)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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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项目编号 | G(略)T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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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增资企业所在地 | 天津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保险业 | ||
是否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 | 否 | ||||
拟融资金额 | 投资方一投资金额不超过4061.(略)元;投资方二投资金额不超过5938.(略)元,合计不超过(略)万元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投资方一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3769.(略)元,;投资方二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5510.(略)元,合计不超过9279.(略)元 | ||
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投资方一股权占比不超过1.82%;投资方二占比不超过2.67%,合计不超过4.49% | 本次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投资方一占有股份数不超过3769.(略)股;投资方二占有股份数不超过5510.(略)股,合计不超过9279.(略)股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2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不涉及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否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21 | ||
信息披露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融资金额、对应新股东股权占比/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
投资价值描述 | 渤海 (略) 由天津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2005年10月18日开业,是首家总部设在天津 (略)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拥有24家省级机构,2 (略) 级和县级机构, (略) 络遍及全国中、东、 (略)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略)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略)万股; 天津渤海国有 (略) 持股(略)万股; 澳大 (略) 持股(略)万股; 天津滨 (略) (略) 持股(略)万股; 北方 (略) 持股(略)万股; (略) 持股(略)万股; 投资方一新增持股不超过3769.(略)股; 投资方二新增持股不超过5510.(略)股。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取得本项目《增资凭证》。 增资终结条件: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则本次增资终结: (1)信息披露期或信息披露延长期满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 (2)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3)最终投资方未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的; (4)本次增资扩股未获行业监管机构审批通过; (5)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形。 | ||||
募集资金用途 | (略) 偿付能力的补充以及对投资、非车险领域发展的支持。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见附件《其他披露的内容》 |
增资企业名称 | 渤海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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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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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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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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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2、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略) 股东的全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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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向天津 (略) (本项目中简称天津产权)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和项目信息公告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并已完成对增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对增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已全面知悉且认可,依据该等内容并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其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增资企业及其股东追究责任及提出其他主张。 2、意向投资方应在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投资方资格条件》,意向投资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国家金融监 (略) 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本项目中简称行业监管机构) (略) 股东资格条件的要求,若由于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资格审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意向投资方承担。 3、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按《资格审核材料清单》(以下简称审核清单)向增资企业递交资格审核材料,由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增资企业向其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核阶段,增资企业可根据《投资方资格条件》和审核清单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完善审核材料和进行说明。 增资企业审查结论并不作为认定意向投资方满足 (略) 投资人资格条件的依据,最终以行业监管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 4、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收到增资企业出具的《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后,向天津产权递交相关材料办理意向投资登记手续。 5、本次增资,增资企业通过公开方式增发股份不超过9279.(略)股,其中投资方一新增持股不超过3769.(略)股(增资份额一);投资方二新增持股不超过5510.(略)股(增资份额二)。 6、信息披露期满,参与投资上述任意增资份额的意向投资方均为一家,则本次增资该增资份额以协议方式成交;如参与投资上述任意增资份额的意向投资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该增资份额的最终投资方。本次增资同股同价,如通过竞价后导致各增资份额价格不同,则按照各增资份额价格平均值确定最终增资价格,各投资方应予以接受。 7、投资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支付至增资企业收款账户。增资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增资款全部以人民币方式出资缴纳,并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 8、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且按照上述第7条规定取得验资报告后,本次增资需到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最终增资金额及对应所占股权比例以行业监管机构审批结果为准,审批未通过的, (略) 径无息返还。 9、本次增资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并在签署《增资协议》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10、增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11、本次增资任意增资份额不接受联合投资。 12、意向投资方不得同时投资两个增资份额。 | |||||||||||||||||||
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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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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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略)T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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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增资企业所在地 | 天津 (略)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保险业 | ||
是否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 | 否 | ||||
拟融资金额 | 投资方一投资金额不超过4061.(略)元;投资方二投资金额不超过5938.(略)元,合计不超过(略)万元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投资方一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3769.(略)元,;投资方二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5510.(略)元,合计不超过9279.(略)元 | ||
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投资方一股权占比不超过1.82%;投资方二占比不超过2.67%,合计不超过4.49% | 本次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投资方一占有股份数不超过3769.(略)股;投资方二占有股份数不超过5510.(略)股,合计不超过9279.(略)股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2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不涉及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否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21 | ||
信息披露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融资金额、对应新股东股权占比/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
投资价值描述 | 渤海 (略) 由天津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2005年10月18日开业,是首家总部设在天津 (略)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拥有24家省级机构,2 (略) 级和县级机构, (略) 络遍及全国中、东、 (略)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略)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略)万股; 天津渤海国有 (略) 持股(略)万股; 澳大 (略) 持股(略)万股; 天津滨 (略) (略) 持股(略)万股; 北方 (略) 持股(略)万股; (略) 持股(略)万股; 投资方一新增持股不超过3769.(略)股; 投资方二新增持股不超过5510.(略)股。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取得本项目《增资凭证》。 增资终结条件: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则本次增资终结: (1)信息披露期或信息披露延长期满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 (2)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3)最终投资方未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的; (4)本次增资扩股未获行业监管机构审批通过; (5)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形。 | ||||
募集资金用途 | (略) 偿付能力的补充以及对投资、非车险领域发展的支持。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见附件《其他披露的内容》 |
增资企业名称 | 渤海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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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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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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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2、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略) 股东的全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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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向天津 (略) (本项目中简称天津产权)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和项目信息公告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并已完成对增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对增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已全面知悉且认可,依据该等内容并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其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增资企业及其股东追究责任及提出其他主张。 2、意向投资方应在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投资方资格条件》,意向投资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国家金融监 (略) 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本项目中简称行业监管机构) (略) 股东资格条件的要求,若由于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资格审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意向投资方承担。 3、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按《资格审核材料清单》(以下简称审核清单)向增资企业递交资格审核材料,由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增资企业向其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核阶段,增资企业可根据《投资方资格条件》和审核清单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完善审核材料和进行说明。 增资企业审查结论并不作为认定意向投资方满足 (略) 投资人资格条件的依据,最终以行业监管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 4、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收到增资企业出具的《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后,向天津产权递交相关材料办理意向投资登记手续。 5、本次增资,增资企业通过公开方式增发股份不超过9279.(略)股,其中投资方一新增持股不超过3769.(略)股(增资份额一);投资方二新增持股不超过5510.(略)股(增资份额二)。 6、信息披露期满,参与投资上述任意增资份额的意向投资方均为一家,则本次增资该增资份额以协议方式成交;如参与投资上述任意增资份额的意向投资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该增资份额的最终投资方。本次增资同股同价,如通过竞价后导致各增资份额价格不同,则按照各增资份额价格平均值确定最终增资价格,各投资方应予以接受。 7、投资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支付至增资企业收款账户。增资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增资款全部以人民币方式出资缴纳,并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 8、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且按照上述第7条规定取得验资报告后,本次增资需到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最终增资金额及对应所占股权比例以行业监管机构审批结果为准,审批未通过的, (略) 径无息返还。 9、本次增资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并在签署《增资协议》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10、增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11、本次增资任意增资份额不接受联合投资。 12、意向投资方不得同时投资两个增资份额。 | |||||||||||||||||||
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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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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