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 (略) 研发中心方型动力电池研发线建设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 (略) 研发中心方型动力电池研发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38号 |
建设单位 | 天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环 (略) |
项目概况 | 天津 (略) 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38号,主要从事聚合物电池、圆型电池、动力电池的生产或检测。现该公司拟投资14017万元,在现有厂区建设研发中心方型动力电池研发线建设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7240平方米,利用现有东侧电池生产厂房(2#)一层部分闲置区域建设研发中心方型动力电池研发线,并在厂区东北部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该项目研发线属于中试规模,建成后可实现年生产LFP方型电池(即磷酸铁锂电池)15万只、三元方型电池(即镍钴锰电池)15万只。该项目环保投资480.5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废水治理设施、噪声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 (一)正极制浆、陶瓷制浆、涂布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NMP回收系统处理后,与注液、化成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并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RCO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7m高排气筒P1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废气经整体引风收集后,引入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P1排气筒排放的TRVOC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正极制浆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池静置沉降后,进入新建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后,与经沉淀池静置沉降后的负极制浆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食堂废水一并排入新建污水处理站综合处理单元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纯水制备系统排浓水、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水一并经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总钴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总镍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相应限值要求;厂区总排口pH、SS、CODcr、氨氮、总磷、总氮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总锰、动植物油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涂布烘干设备、分切机、激光切设备、废气治理设施风机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定期清运。废浆料、沉渣、废铝箔、废铜箔、废电极片、铝箔、铜箔边角料、除尘机组收集粉尘、废隔膜、废极组、废极耳等、废电池、NMP废液、废弃过滤装置、废外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其中废浆料、沉渣、除尘机组收集粉尘交由原料商处理,废铝箔、废铜箔、铝箔、铜箔边角料、废隔膜、废外包装材料、废弃过滤装置、废极耳等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废电极片、废极组及废电 (略) 回收处理,NMP废液交由生产加工厂商回收处理;废无纺布、废电解液、废滤材、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分子筛、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油、含油抹布及废试剂包装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 |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