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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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资审文件中第3.6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 3 家,且限定设计单位不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1 家,运营单位不超过1家), (略) 项目投标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全体 成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 * 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都不得同时投标本项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加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变更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且限定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 (略) 项目投标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全体 成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 * 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都不得同时投标本项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加 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略) (略)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