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区檀木林十组3号(加层楼)(檀木林街16) |
标的名称 | 自流井区檀木林十组3号(加层楼)(檀木林街16)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4E83A* | 出租底价 | 95 元/月·㎡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2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1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
资产包简介 | 1.标的的管理所 (略) 住房保障中心,本次租赁的 (略) 自流井区檀木林街的6个店铺。6个标的临街 (略) 老城 (略) 段,标的的水、电皆已开通,详见《招租明细表》、《资产信息表》。 2.本次租赁的标的目前均处于临时租用状态,均无优先租赁权。 3.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前,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均为1元/次及1元/次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 。
|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 | |||||||||||||||||||||||||||||||||||||||||||||||||||||||||||||||||||||||||||||||||||||||||||||||||||||
标的简介 | 1.标的的管理所 (略) 住房保障中心,本次租赁的标 (略) 自流井区檀木林街, (略) 老城 (略) 段,标的的水、电皆已开通,详见《招租明细表》、《资产信息表》。 2.本次租赁的标的目前均处于临时租用状态,均无优先租赁权。 3.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前,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均为1元/次及1元/次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 。 资产信息表(房产类)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95 元/月·㎡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3个月租金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略) 住房保障中心 账号:** 开户行: (略) 分行营业部 2、合同正常履约期届满,且承租方无违约情形并按约交还租赁房屋、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出租方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营业用房租赁合同》另须签订《营业用房使用安全责任书》、《营业用房使用腾退承诺书》(详见租赁合同)。 2、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3个月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方须承诺如承租方在标的物使用期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承租方在使用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日内(腾退期)交还标的物。承租方拟继续使用标的物的,须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标的物的公开竞租,再公开、公平地取得使用资格。 2、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应按时足额向有关部门支付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物管费、网络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自行办理使用标的物进行经营的各种证照,如需对电力增容或消防改造的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办,并承担办理费用和无法办理的所有风险。租赁合同终止、解除后,承租方将电力增容或消防改造形成的设备、设施 (略) 作为腾退移交内容之一完好地无偿地移交出租方管理。 4、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负责除标的物主体结构性维修之外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所有的维修、维护或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承租方及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电路管线、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如改变房屋的内部布局、现有装修或设施设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办毕手续后方可施工。办理手续的费用和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须承诺在标的物使用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将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补偿承租方任何费用。若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将装修拆除的,承租方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 9、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按时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10、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将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与第三方调换使用等,否则由此产生的承租方与第三方的所有法律、经济等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如导致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且出租方还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退还已经收取的国有房屋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 11、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如以该房屋所在地作为经营主体的工商、税务等注册地,应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个工作日将工商、税务等注册地从该房屋所在地迁出。 12、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应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消防、用水、用电、广告牌设置等安全生产责任。 13、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期内按照出租方业态要求进行经营,并且不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标的租赁情况: 1.标的情况:标的的管 (略) 住房保障中心,本次租赁的 (略) 自流井区檀木林街的6个店铺。6个标的临街 (略) 老城 (略) 段,水、电皆已开通,均处于临时租用状态,均无优先租赁权。详见《招租明细表》、《资产信息表》。 2.标的租赁期限:标的租期为5年,含装修免租期1个月,装修方案须报出租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标的租金的支付:租金采用先缴后使用方式缴纳,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在每季度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下期租金,并以此类推。标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租金的递增:租金从第4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5%。 5.租赁业态要求:标的只能 (略) 、门市、商品销售、药店、库房、餐饮等,不可用于娱乐场所、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扰民性质的经营以及不符合环保要求和相关职能单位禁止的经营范围。 6.标的交接: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且承租方收到出租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交付标的。 三、标的其他披露内容: 1.本公告内容中对标的物数据的描述仅作参考,意向承租方需认真阅读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风险,并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若意向承租方报名参与则视为其对标的物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承租价格。 2.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位置、实际面积、周边配套设施等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各方面均无任何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3.标的使用期满或者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承租方应在使用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日内(腾退期)交还标的物。承租方应按腾退时所在年度使用费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实行按日结算。 4.承租方应按时足额向有关部门支付使用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物管费、网络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租若方拖欠房屋使用费,或以上等其他费用达到30日,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标的成交后承租方自行办理使用标的物进行经营的各种证照,如需对电力增容或消防改造的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办,并承担办理费用和无法办理的所有风险。 6.出租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性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7.出租方负责除房屋主体结构性维修之外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所有的维修、维护或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出租方拒不修复的,应向承租方支付修复实际发生的费用。 9.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电路管线、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如改变房屋的内部布局、现有装修或设施设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办毕手续后方可施工。办理手续的费用和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在标的使用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将依附于标的的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补偿承租方任何费用。若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将装修拆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拒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应向出租方支付恢复原状实际发生的费用。 11.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与第三方调换使用等。 12.标的物使用期满或租赁同解除,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承租方逾期交还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如超过腾退期15日未腾退房屋的,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并对该房屋内物品予以任意处理且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费用补偿或损失赔偿。 13.出租方因政府政策调整、城市规划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及特殊工作需要等因素必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解除租赁合同和拖延腾退房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因市政拆迁依法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由出租方享有,依法给予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费由承租方享有,除此之外,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14.标的的其他费用:垃圾处理费按社区管理相关要求执行;水费、电费按政府价格标准和每月实际用量收缴。 三、履约保证金及发票开具 1.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3个月租金(即按成交金额计算的3个月租金)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正常履约期届满,且承租方无违约情形并按约交还租赁房屋、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出租方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2.本次出租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发票。 四、其他事项:详见《营业用房租赁合同》、《招租明细表》、《资产信息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0-1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西南联交所自贡分所在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原渠道无息退还到承租方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皮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13-*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