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 (略) |
注册地(住所) | 新 (略) 头屯 (略) 788号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李启明 |
成立时间 | 2015/04/08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483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经营范围 | 建筑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装饰装潢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 (略) 照明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来料加工;信息技术咨询;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会展服务;建筑、景观、室内设计;建筑材料、环保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木材及其制品、钢材及制品;机械设备、电梯及零配件、通讯设备(二手手机除外)、家用电器、厨卫用具的销售;场地租赁;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电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加工、钢结构安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1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宝钢集团 (略) | 40 | 2 | 新疆天然 (略) | 30 | 3 | 新疆兵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10 | 4 | 中铁装 (略) | 10 | 5 |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 (略) | 5 | 6 | (略) | 5 | |
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名称 | 业务无法提供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22/08/31 | 0 | -15.1 | -15.1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年报 | 1153.83 | 647.29 | 506.54 | 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21/10/31 | 1881.42 | 5.69 | 5.69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2111.21 | 1468.63 | 6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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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2.* |
评估基准日 | 2021-10-31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 (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2121.79 | 1468.63 | 6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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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34P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水磨沟区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000%(250.*股股份)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000%(250.*股股份)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2、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3、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4、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5、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6、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7、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投集团2022年第一次董事会议纪要》(新投董阅〔2022〕1号)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