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蓓蓓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2024)蓓蓓破管字第Q002-1号
东莞蓓蓓 (略) 及关春柳女士:
(略) (略) 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4)粤19破申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略) 对东莞蓓蓓 (略) (以下简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日作出(2024)粤19破221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东莞蓓蓓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贵方有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就相关事项通知贵方如下:
一、 (略) 对外债务;
二、于2025年1月15日前,一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向管理人移交的,应在前述期限内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前述资料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贵方 (略) 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对应的凭证;
2.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公司的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6.有关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且未说明理由或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东莞蓓蓓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附:
1.(2024)粤19破申271号《民事裁定书》
2.(2024)粤19破221号《决定书》《通知书》
3.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黄律师、钟小姐,联系电话:0769-*、*、*,联系邮箱:*@*ttp://**,联系地址:东莞南城东莞大道116号轨道交通大厦2号楼2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