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年产60万吨绿色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2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高新区 (略) 。
联系电话:0552- ***
地址:蚌埠市高新区管委会东侧
项目名称 | (略) 年产60万吨绿色新型建材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西段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项目概况 | 为满足市场需求, (略) 拟计划投资8200万元,在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 (略) 厂区内 (略) 房,投资建设 (略) 年产60万吨绿色新型建材项目,占地面积 *** .98m2,总建筑面积 *** m2,新建建筑面积 *** m2(其中3#生产车间 *** m2,筒仓 *** m2)项目建成后,形成60万吨绿色新型建材的生产规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1)烘干粉尘和磨碎粉尘:烘干和磨碎工序运行时均为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经风机通过管道引至两级 (略) 理(收集效率100%,处理效率 *** %),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完全位于2#生产车间内); (2)原料装卸储存:本项目将封闭原料库,堆放间场地硬化,可以抑制风起扬尘及二次扬尘的产生。厂 (略) 经地面硬化,定期清扫并洒水,运输车辆进出均经过清洗,可有效减少扬尘的产生; (3)搅拌主机产生的粉尘:经每套搅拌机成套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9%),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完全位于2#生产车间内),搅拌主机密闭; (4)筒仓呼吸产生的粉尘:在每个仓顶设置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9%)处理后: ①粉煤灰原料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33m)DA001、DA002出口外排; ②粉煤灰筒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15m)DA003出口外排; ③石膏干燥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15m)DA004出口外排; ④烘干石膏原料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33m)DA005出口外排; ⑤石膏筒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15m)DA006、DA007出口外排; ⑥炉渣干燥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15m)DA008出口外排; ⑦精细炉渣原料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33m)DA009出口外排; ⑧炉渣精细粉筒仓废气经库顶(筒仓高度≥15m)DA010出口外排; 以上均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 *** -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5)食堂油烟废气经油 (略) 理后(处理效率75%)通过专用排烟通道至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 -2001)中型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工作人员日常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食堂含油污水及车辆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不外排,经过 (略) 理后,清水循环使用于生产中,废泥砂外售。蒸汽冷却水先进入脱硫石膏烘干线自带的回水池中,后用于清洗车辆、厂区洒水抑尘及浇灌绿化。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 (略) 理,食堂含油废 (略) 理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后送至高新区天河 (略) (略) 理,处理后的水质达到《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02)中的一级A标准,随 (略) 外湿地, (略) 理后使污染物浓度基本达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尾水从人工湿地排入高 (略) ,高排沟向北自流汇入独山河,独山河南北流向,流向淮河干流。综上,项目建成后营运期废水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是干燥机、磨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 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建成后各主要噪声设备经降噪措施及距 (略) 界的影响值均较小,符合《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3类标准,对厂界噪声的影响值较小。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分类收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重新用于生产;一般固废(沉淀池沉渣)收 (略) 房内的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袋)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生活垃圾(设备维护产生的含油抹布、废棉纱手套等混入) (略) 内垃圾桶, (略) 门定期清运,各类废弃物不混放。 本 (略) 有固废均 (略) 理处置,外排量为零,暂存和运输途中也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 因此,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当地环境质量仍能达到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高新区政府 (略) 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略) 门意见 | 蚌埠市高新区管委会的备案文件,项目代码:2107- *** -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