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BH(略)、31号地块全期第三方检测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4HEFRN(略)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轨道交通BH(略)、31号地块全期第三方检测服务补疑1
(2024HEFRN(略))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一、招标文件P2页,第一章 磋商公告:
2.3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略)元。
二、招标文件P35页,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技术资信分 (55分) | 投标人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略)元的,每个得3分,最多12分。 注:1.本项仅计取4个业绩,以符合业绩要求的合同数量计分(同一合同不重复计分); 2.投标人初审业绩不参与此项评分; 3.如果投标人在提供的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超过4个,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提供的前4个业绩进行评审,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 4.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要求,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0-12 |
三、招标文件P5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5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须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略)方)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略)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安徽省建设厅建质函〔2017〕1949号文件中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略) 建委于2017年10月27日下发合建质安〔2017〕76号文“关于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 (略) 场管理的通知》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省厅1949号文的要求,提出:工程项目非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至此, (略) 才普遍实行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工作。
本次磋商文件业绩要求为: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略)元。此类房建项目属于大型项目,工程工期普遍较长,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检测机构具有已完成的业绩较少。
为使贵方更好的选取优质的检测机构,增加较多的潜在投标人,
请问:是否可以放宽业绩要求,“已完成的业绩”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可”?
一、二、三答:原磋商文件P5页业绩要求变更为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略)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略)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17号
联系人:徐工
电 话:0551-(略)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略)、(略)
2024年11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