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环境污染。
2022年8月23日,接群众投诉, (略) 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堆场附近空地堆放有大量选矿尾渣,未采取“三防”措施,暴雨造成露天堆放的尾矿渣随着山涧和雨水流失外排,部分通过厂内雨水沟排入废水二级沉淀池,部 (略) (略) 厂内雨水沟排放进入新积水利灌溉渠。尾矿渣堆放点下方有明显尾矿渣流失痕迹,两条雨水沟内有明显尾矿渣沉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2〕8号), (略)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略) 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7张);
4、将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将 (略) 法定代表人李闽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将 (略) 《委托书》1份;
7、将 (略) 负责人李小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将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将 (略) 年处理铁多金属原矿*吨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2005〕第44号)复印件1份;
9、福建省地质矿产局闽北实验室检测报告(化2022-7-8-2)复印件1份;
10、《将 (略) 清理尾砂用工情况报告》1份;
11、《将 (略) 企业规模情况说明》1份为证。
12、《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2〕8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规定。 (略)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2年11月9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环境污染。
2022年8月23日,接群众投诉, (略) 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堆场附近空地堆放有大量选矿尾渣,未采取“三防”措施,暴雨造成露天堆放的尾矿渣随着山涧和雨水流失外排,部分通过厂内雨水沟排入废水二级沉淀池,部 (略) (略) 厂内雨水沟排放进入新积水利灌溉渠。尾矿渣堆放点下方有明显尾矿渣流失痕迹,两条雨水沟内有明显尾矿渣沉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2〕8号), (略)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略) 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7张);
4、将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将 (略) 法定代表人李闽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将 (略) 《委托书》1份;
7、将 (略) 负责人李小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将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将 (略) 年处理铁多金属原矿*吨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2005〕第44号)复印件1份;
9、福建省地质矿产局闽北实验室检测报告(化2022-7-8-2)复印件1份;
10、《将 (略) 清理尾砂用工情况报告》1份;
11、《将 (略) 企业规模情况说明》1份为证。
12、《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2〕8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规定。 (略)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