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9月 * 日 (略) (略) 与 (略) 市浑 (略) 签订《 (略)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 期)出让合同》(沈南土出字( * ) * 号),合同中第 * 条约定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 年,起止时间为 * 日至 * 日。出让土地用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混合住宅用地,实施总建筑面积约为 *** 平方米。
* 日,沈阳 (略) 向 (略) (略) (略) 提交申请,由于《 (略)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 期)出让合同》(沈南土出字( * ) * 号)第 * 条约定总建筑面积约为 *** 平方米,存在笔误,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中笔误的实施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更改为 *** 平方米。
根据《 (略)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 期)出让合同》(沈南土出字( * ) * 号)中 (略) 区混合住宅用地出 (略) 载,宗地面积( (略) 面积)为 *** .3平方米,审定容积率为平均1.7,计容建筑总面积 *** .3*1.7= *** . * 平方米,但原合同中 (略) 区混合住宅用地出 (略) 载为 *** 平方米,与事实存在不符。
经双方沟通, *** 平方米建筑面积确系笔误,与实际不符,故双方协商将合同中笔误的实施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更改为 *** 平方米。
联系电话: *** 。
(略) (略)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