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亿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UTF7Y69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凤凰大道576号附1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
员于2023年3月6日对重庆亿 (略) (金属表面处理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租用 (略) 厂房(面积3700平方米),于2022年12月开始安装设备,于2023年3月1日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子配件及五金件等,主要原辅材料为:白胚件、塑粉、重油污清洗剂、油漆及水性漆等,生产工艺为:白胚件→除油→清洗→烘干→喷漆(喷粉、喷塑)→烘烤固化→检验包装(产品)。你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办理了《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9-*-04-05-*,总投资5000万元,年产五金件100万件。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项目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33,序号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按其工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你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证明重庆亿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6、20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提供的《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9、20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
10、20 (略) 法定代表人谭金鑫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合同》;
11、2023年3月6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亿 (略) ,同时证明该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继续从事该项目生产,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