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山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山城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山财〔2023〕36号
石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略) 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22〕91号)、《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鹤财购〔2023〕3号)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山城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二、区级指导性目录由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修订,区级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区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区级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区级指导性目录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四、各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五、在区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区直各部门可自行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不得超出区级指导性目录范围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
六、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发展情况和需求, (略) 、市级指导性目录编制方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区级指导性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区编制的本级指导性目录,2023年3月底前向社 (略) 财政局备案。
七、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约束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严格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实施。
八、原区级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附件:山城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山城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