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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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坡头(海东高新区)供水工程(厂区)项目 | |||
建设地址 | 坡头区海旺路以北、富湾路以东 | |||
建设规模 | 新建细格栅间及配水混合井、折板絮凝池、平流沉淀池、清水池、气水反冲洗V型滤池、反冲洗设备间、二级泵房(含吸水井)、加药间、排水池、贮泥池、脱水机房(含调理池)、中控车间、监控室(含大门)、维修间、发电机房、候工楼各一座。 | 合同价格 | 25470.12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略) | |||
勘察单位 | (略) | |||
设计单位 | (略) 政工程中南 (略) | |||
施工单位 | (略) | |||
监理单位 | 北京磐石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龙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刘军克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尹锡杰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新立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军克 | 总监理工程师 | 高源 | |
合同工期 | 2021.06.08~2023.06.30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35;安全监督注册号:*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