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对《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以下邮箱:*@*26.com,并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附件2:《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崇川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1:
《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编制说明
为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区国资办牵头起草了《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编制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略) 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崇川政规〔2021〕1号已超过有效期,继续适用存在法律风险,部分规定和实施细则与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不相衔接,需要进行修订完善。通过制定《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租赁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论证结论
区国资办起草的《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经论证符合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
三、编制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令第738号)
2、《 (略) 国资 (略) 属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苏国资〔2019〕35号);
3、《 (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通知》(通国资发〔2019〕135 号);
4、《 (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通知》(通国资发〔2022〕4号);
5、《 (略) 鹿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温鹿国资办〔2022〕35号)
6、《 (略) 国资 (略) 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锡国资规〔2022〕2号)
7、《 (略) 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日政办字〔2022〕16号)
8、《 (略) 静安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区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意见》(静国资委稽〔2022〕3号)
四、编制过程
区国资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国资委、 (略) 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度,以及崇川区原有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于2023年9月上旬形成了初稿。
初稿征求了政府办、纪委监委、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环卫处、教体局、各街道办事处(园区)、三大集团意见,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五、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内涵、适用的范围、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细化区属国有企业、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园区)及国资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租赁程序。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租赁前的决策程序、招租时的规范行为、租金价格确定、租期管理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要求出租人要加强资产租赁日常管理工作,并明确了相关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日期。
附件2:
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川区区属企业( (略) 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所从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租赁,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或占有、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出租人”)在保障职能履行、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将可以出租的房屋等经营性资产交付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其他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以下统称“资产”)。
第四条资产租赁管理应当坚持 (略) 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和程序合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的监管主体,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管控机制、承担资产出租管理责任、落实相应整改工作,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 出租人作为租赁合同主体,是做好资产出租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出租人为区属企业的, (略) 是本集团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管理集团资产租赁事项,制定适用于本集团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八条出租人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主管部门为本部门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适用于本部门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九条出租人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本单位为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资产时应当制订详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主要包括资产产权、实物现状、出租期限、租金收缴、承租条件、招租底价确定、招租方式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等,不得对承租对象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出租方案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租赁信息应由出租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区政府网站、相关报刊、其他公开媒介等渠道公开发布,非本区资产出租信息还应在资产所在地媒体或专业信息平台同时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年租赁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租赁,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出租人不得以拆分面积降低年租赁底价方式规避公开招租、不得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若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适当延长挂牌期限或降低挂牌价格。需降低挂牌价格的,每次降低幅度不超过首次挂牌价格的10%,并按照出租人内部制度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为满足特定功能需求或者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竞争性较强的行业招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第三方机构实行委托运营,运营的整体方案及委托运营商的最终确定,按照出租人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出租人出租资产的,原则上不允许承租方转租。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给第三方(招租公告中约定的可分租的物业、招商招租项目除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对次承租人的转租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原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应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原则上出租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基准合理确定租金底价。
资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出租合同内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非公开招租方式进行:
(一)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的;
(二)经公开招租累计降幅超过20%仍未产生报名者的;
(三)需要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品牌等特定承租人的;
(四)其他经出租人认定确需采取非公开招租情形的。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采取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的,应在出租人内部管理制度中作出规定,出租人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区属子企 (略) 集体决策审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还应报所属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审批。
非公开招租价格可参照周边同期、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综合考虑房屋 (略) 场供求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租赁期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出租人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还须报区国资办备案。
通过公开招租的资产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直接续签租约,应当于租约到期前重新拟定出租方案公开招租。原承租户在租赁期无拖欠租金行为、服从出租人管理且经营业态与招租意向吻合的前提下,同等条件可以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比例、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事项。涉及房产租赁的还应包括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房屋修缮责任、物业管理等事项。
出租人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核,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或者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出租合同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管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出租人要加强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明确机构(部门)和人员负责出租资产的梳理、分类、登记、租金收缴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科学做好租期接续规划,加大对低效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资产管理,行政事业 (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云平台登记和完善资产台账信息,区属企业在崇川国资信息化管理平台中登记和完善资产管理、资产运营信息,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出租人要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定期对资产出租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及时制止承租人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如有必要应当及时依法按约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加强租赁合同签订前的摸底调查,不得将相关资产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资产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出租人利益、声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出租人应加强租赁合同履约管理,合理收取履约保证金,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出租人应加强履约行为事后约束,对租期内拖延租金的承租人,要通过法律等手段追讨租金,收回租赁资产,并列入单位(集团)失信名单,不得参与续租或承租单位(集团)内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各 (略)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资产租赁事项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区国资办、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资产租赁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价不合理、合同不完善,以及超期限出租、擅自续租和减免租金等问题,要加强清查整改,严禁私设“小金库”截留资产出租收入、坐支资产出租收入或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将国有经营性资产无偿提供给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如发现经营性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的情况,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跟踪督导和业务指导,会同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资产租赁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公建配套设施等指定用途的资产,以及因涉及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引导等因素的资产租赁,区委区政府以文件形式部署安排的,在承租人的确定、租期等事项上可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依法进行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崇川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