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溶江支行综合用房工程更正公告(二)
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溶江支行综合用房工程
二、二、项目招标编号:E*5001
三、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2月23日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506号
联系人:唐主任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 (略)
地址: (略) 秀峰区中隐路A栋4南楼
项目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773-*
六、网上查询地址: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9000、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桂林)
七、更改事项及内容:
1、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
更正前:“5.1投标文件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http://**提交,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3月29日09时30分。”
更正后:“5.1投标文件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http://**提交,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4月14日10时30分。”
2、要求工期
更正前:“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3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3 年 8 月 30 日
更正后:“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4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3 年10月 27 日”
3、第四章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更正前: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更正后:
“发包人(全称):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溶江支行综合用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溶江支行综合用房工程。
2. 工程地点: (略) 兴安县溶江镇东风街。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18-*-66-03-*。
4. 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5. 工程内容:框架结构,地上5层,总建筑面积1747.40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30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4、招标文件原“第四章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全部更正为: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 工程量清单;(9) 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10) 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双方签署的其他补充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中标后填写 ;
资质类别和等级:中标后填写;
联系电话: 中标后填写 ;
电子信箱: 中标后填写 ;
通信地址: 中标后填写。
1.2 工程和设备
1.2.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同通用条款。
1.2.2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2.3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同通用条款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5份,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备案的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标准图、以及建筑装饰深化设计图纸设计优化建议等。但设计成果文件需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及认可。最终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中标后填写);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中标后填写)。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中标后填写);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中标后填写)。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围墙。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按实计算。调整办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中标后填写);
身份证号: ( 中标后填写);
职 务: ( 中标后填写);
联系电话: ( 中标后填写);
电子信箱: ( 中标后填写);
通信地址: ( 中标后填写)。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现场签证,解决由发包人授权处理的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同通用条款,无其他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档案馆相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全套竣工资料 5 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有关的环卫和噪音等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的化石、文物具有保护责任,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此予以必要协助。承包人负责满足施工期间政府职能部门对工地消防设施有关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②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来自当地居民对工程施工的零星的、突发的人为干扰,并承担相关费用。③农民工工资按桂劳社发【2009】50号文执行,发包人按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④为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2间办公室、2间休息室及配套的办公桌椅、行军床若干套。⑤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造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为发包人通过招标(或直接指定)产生的专业工程分包商提供总承包服务所包含的内容。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中标后填写);
身份证号:(中标后填写);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中标后填写);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中标后填写);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中标后填写);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中标后填写);
联系电话:(中标后填写);
电子信箱:(中标后填写);
通信地址:(中标后填写);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施工事宜:
1.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劳动力组织、机械设备组织;
3.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
5.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6.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件数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不得少于22天/月,在岗每天不少于6小时。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少于22天,每缺勤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责令期限提交劳工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因承包人此项行为造成发包人支出相应费用或产生损失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6)的期限:签订合同后3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8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0元/人?次(人民币)。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同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8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8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7。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①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或允许其他人挂靠承包人承包(分包、转包)
本工程的;
②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③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④承包人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⑤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⑥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⑦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如有)、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5%的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商业担保或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8)。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
日期做相应顺延至实际竣工日期”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提供履行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发包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在中标后 7 个工作日内, 按桂劳社发【2009】50 号文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 退还给承包人。
签订合同前, 承包 (略) 财建【2018】73 号文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不按文件规定设立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中标后填写)。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中标后填写)。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中标后填写);
职 务: ( 中标后填写);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中标后填写);
联系电话: ( 中标后填写);
电子信箱: ( 中标后填写);
通信地址: ( 中标后填写);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中标后填写)。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记录:(1) 工作范围和工作界面;(2) 隐蔽工程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1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在施工期间、工地范围内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后7天内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 (略) 建规[2007]1 (略) 建规[2008]22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管理人员名单,含职称、职务并附相关人员岗位证书等复印件;(2)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分阶段和分项进度计划、设备材料人员进场计划;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及施工顺序和方法;(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接收符合开工条件的场地后14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逾期单项工程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承包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延期三个月的,除按上述标准赔偿给发包人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人负责。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单项工程结算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连续超过24小时;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手续不全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及发包人有关的停工通知,以上不利物质条件延误工期的相应延长工期,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相应赔偿承包人;属于政府和环境等原因引起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发生不利物质条件的情形,在不利物质条件消除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顺延工程申请及证据,经发包人审核并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相应期限。否则,不予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当地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2)持续3天以上暴雨级的天气;
(3)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进入施工场地前由发包人承担,进入施工场地后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质感等方面的内容,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将材料样品报送监理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使用的主要材料。承包人使用的上述主要材料的品牌应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品牌中选定。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从工程量清单以外选择品牌时,必须选择相当于或优于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且需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不能达成更改品牌一致意见的,承包人必须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参考品牌中选定材料品牌,否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并不予计量计价。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情况外,本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5。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④承包人在发包人拟开发区域内已经搭设的施工现场办公等临时设施,一旦发包人因开发需要,通知承包人搬迁、拆除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除,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搬迁、拆除等费用。承包人自行解决民工住宿问题,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交通费用、工人生产降效等相关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同通用条款。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以及《 (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住建[2015]4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略) 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发包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因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略) 兴安县的平均价计取( (略) 兴安县信息价无相关信息的参照信 (略) 的平均价),无 (略) 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此类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公布中的预算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4)、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有关的工作不能以实物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及估值时,则按以下的方法计算:若工程量清单中有计日工价目表,则以计日工价目表中相应的项目计价;若计日工作价目表中无类似项目,则按三方协商的价格估值。附带条件为,承包人须提交每天用于该项工作的时间的记录、相关工人的姓名及经发包人、监理人复核的所用物料的清单。上述数据须于该项工作执行后的一星期内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人。
(5)、暂定价调整方法为:暂定材料价格部分仅调整合同实 (略) 场价与暂定价之间的材差并计相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书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由承包人申报单价,发包人组织监理人、造价审核机构共同询价确定。如发包人认为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 (略) 场询价的,应以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组成)调查确认的单价为准。
(6)、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7)、本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第3 种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第3种方式: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承包人配合、协助发包人的招标工作。
10.7.2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 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兴安县价格计算,若兴安县地方材料价格中没有的以《桂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兴安县价格计算,若兴安县地方材料价格中没有的以《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桂林材料价格为准,若市区材料价格也没有,以**双方以及监理人三方 (略) 场价为准。
(2)调整原则和方法:在施工期间价格单项工程同材料使用期间变化幅度在±5%以内(含本数) ,材料价格不作调整。在施工期间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则对超过±5%以上部分的建筑材料或设备的价差调整合同价款。具体计算办法如下(此部分不再乘以中标下浮系数) :
①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 5%时,应补偿承包人材料价差=施工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兴安县公布价的算术平均值-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兴安县公布价×1.05;
②当材料价格下跌超过5%时,结算时应扣减承包人材料价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兴安县公布价×0.95-施工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兴安县公布价的算术平均值;
注:上述计算材料价差调整是指正常施工期间内单项工程同材料使用期间调整, 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延误工期的施工期间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1) 单价合同。
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法人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作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款按月支付。①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②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质量要求,合同内进度款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合同外进度款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经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④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确认无质量返修问题后返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5天内。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20个工作日内。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开具的付款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份。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30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4套。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同专用合同条款
7.5.2。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同专用合同条款 7.5.2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有关工期调整的依据等)报监理初审,监理初审后报财政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2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20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80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详见上表。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4分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返回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返回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工程2天内到达,紧急工程4小时内到达。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同通用条款。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延期支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5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同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款第16.2.1(2)、(3)项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直到达到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未能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返工部分的工程款,并且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返工。如返工产生的费用超过发包人扣减承包人工程款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为返工该部分工程产生的实际费用,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返工费用数额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存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款第16.2.1(6)项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返工修复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再次返工的,发包人将不返还承包人所有的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返工。如返工产生的费用超过质量保修数额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为返工该部分工程产生的实际费用,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返工费用数额10%的违约金。
3)承包人存在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定的进度计划有效的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延期开工超过60天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移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现场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等调离施工现场的;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1)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整体坠落;(2)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3)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4)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5)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6)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略) 建协字【2009】3号文须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略) 起诉。”
招标文件及所有公告附件文件中涉及到以上变更内容的做相应调整,请按以上更改通知执行,其余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 (略)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