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丰都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执法职责及权限
(一)对有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事实,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概算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开展重点项目督查。
(三)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办理县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批、核准;负责全县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负责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主体的信用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发包行为的指导协调;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对政策性粮食轮换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虚假信息备案的处罚;对擅自更改政策性粮食储备库点的处罚;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存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五)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毁损统计调查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信息的;破坏军事设施的。
(六)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的;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资产登记的;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或者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进行违法活动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品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粮食购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略) 国防动员条例》《 (略) 人民防空条例》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法制审查
(四)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五)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 (略) 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五、行政处罚时限
(一)陈述、申辩或听证实现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3日内,到县发展改革委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提交书面材料。
(二)行政复议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罚款缴款时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纳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银行。
(五)案件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至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为90日内。
六、救济渠道
(一)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