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现将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予以公开,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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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批准时间 |
1 | 《红河州生态环境 (略) 大麦地光伏电站建设项目11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红环审〔2024〕42号 | 2024-9-23 |
2 | 《红河州生态环境 (略) 石洞山光伏电站建设项目11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红环审〔2024〕43号 | 2024-9-23 |
3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红环审〔2024〕44号 | 2024-9-23 |
4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庄惠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红环审〔2024〕45号 | 2024-9-23 |